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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满治疗“赖”医院 医院“逐客”获支持

2014-05-25 12:52 阅读:1041 来源:医药卫生网 责任编辑:潘乐乐
[导读] 一女子因交通事故受伤到百色市西林县一家医院行足背植皮术,不料术后引发左股静脉血栓,为了“**”,该女子拒付拖欠的医疗费及伙食费并“常住”该医院长达近两年。5月21日,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处理了该起侵权责任**案,判决被告李小英(化名

    一女子因交通事故受伤到百色市西林县一家医院行足背植皮术,不料术后引发左股静脉血栓,为了“**”,该女子拒付拖欠的医疗费及伙食费并“常住”该医院长达近两年。5月21日,百色市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处理了该起侵权责任**案,判决被告李小英(化名)搬出该原告医院,并给付拖欠医院的医疗费、伙食费27487.72元。

    2012年5月26日,被告李小英因交通事故受伤到西林县的一家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并于2012年6月11日进行左侧大腿取皮、左足背植皮术。由于术后左股静脉血栓,被告即于2012年7月12日转至百色市人民医院诊治。在治疗效果差距不大的情况下,被告又于2012年7月25日转回西林的原告医院治疗至今。被告认为,原告医院实施的植皮手术是引起左下肢深静脉血栓的唯一原因,要求赔偿未果后未按原告要求出院。随后,被告长期占据原告医院病房,并拖欠医疗和伙食等费用直至2013年7月25日,共计拖欠医疗费18667.72元、伙食费用8820元,两项27487.72元。

    **审理后认为,被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到原告医院治疗,继而引发医疗损害责任**,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与原告西林县人民医院的赔偿问题,而不应采取占用病床、拖欠医疗费等干扰、影响医疗秩序行为。被告李小英的行为对原告医院已构成民事侵权,**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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