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昨天发布《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从今年7月1日起,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消瘦、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根据新的《管理办法》,进口药品自首次获准进口之日起5年内,报告该进口药品的所有不良反应;满5年的,报告新的和严重的不良反应。进口药品和国产药品在境外因药品不良反应被暂停消瘦、使用或者撤市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书面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获知或者发现药品群体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所在地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机构,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计委统一发布。
医疗机构未按照要求开展药品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报告、调查、评价和处理,经过警告逾期不改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