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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准”

2013-12-24 10:54 阅读:1038 来源:医学界 作者:孙福庆 责任编辑:云霄飘逸
[导读] 日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的形式颁布,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执业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提出了院前急救执业规范“**准”.

    日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的形式颁布,将于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执业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并提出了院前急救执业规范“**准”.

    设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按照《办法》要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按照急救半径和呼叫反应时间,由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医院共同组成网络。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配备专人每天24小时受理“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按照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办法》还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事业。

    同期发布的《办法》解读指出,设立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旨在充分利用有限资源,避免或减少医院内部二次调度,缩短呼叫反应时间。有条件的地方由急救中心和隶属于急救中心的急救站点组成网络。

    违反执业规范要受罚

    《办法》进一步明确院前急救应当遵守的执业规范。第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第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第三,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指挥调度或者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第五,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根据《办法》,出现上述第二、第三和第五种情形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解读还指出,“120”是原卫计委与信息产业部确定的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特服呼叫号码。各地各单位要对现有的其他号码予以规范整顿,统一使用“120”作为本地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

    缓解专业人员紧缺


    为缓解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紧缺问题,《办法》借鉴国际经验,将医疗救护员纳入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明确医疗救护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书,上岗前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可以辅助医疗救护工作。《办法》规定,医疗救护员可以对常见急症进行现场初步处理,对患者进行通气、止血、包扎、骨折固定等初步救治,搬运、护送患者,现场心肺复苏,在现场指导群众自救、互救。《办法》还规定,在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给予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适当优惠。

    解读指出,要从根本上缓解专业人员紧缺问题,还需要解决财政投入、技术职称、人员待遇等问题,需要多部门配合,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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