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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120不得因费用问题延误急救

2013-12-24 10:48 阅读:715 来源:医学论坛网 作者:孙福庆 责任编辑:云霄飘逸
[导读] 昨天,卫计委明确要求,根据《办法》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急救医生经常扮演“搬运工”

    记者从北京市卫计委门了解到,培训一支掌握基本技能的急救员队伍,已成多方共识。这将有助于急救医疗资源分配合理化。

    以2011年为例,北京市56.7万次急救任务中,只有11.3万次是真正需要急救医生采取如包扎、心肺复苏、骨折固定、大抢救等急救措施的,另外的45.4万次出车中,急救医生扮演的更多是“搬运工”的角色。

    院前急救系统还将引入医疗救护员

    卫计委近日发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昨天,卫计委明确要求,根据《办法》规定,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用,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禁止因费用延误急救

    《办法》明确规定,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为“120”.急救中心(站)设置“120”呼叫受理系统和指挥中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

    此外,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也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将引入医疗救护员制

    同时,为缓解目前院前急救人员紧缺现状,我国将在院前急救体系中引入医疗救护员制,初步现场紧急救护将尤其完成。

    《办法》要求,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医疗救护员。医师和护士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相应执业***书。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书;上岗前,应当经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培训考核合格。

    针对目前我国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主要为医护人员,面临人员紧缺问题。为此,《办法》规定了医疗救护员的相关内容。据介绍,医疗救护员是当前医学专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重要补充,医疗救护员能运用救护知识和技能,对各种急症、意外事故、创伤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施行现场初步紧急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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