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向河南省人民医院下达10万元罚款一事,使医院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鼓楼区**21日公开回应称,应该院干警赴省医核查调取某案件证据时几番受阻,遭遇无端刁难、推脱,故依法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决定。21日晚上11点多,河南省人民医院发表声明,对**罚款决定不服,决定申请复议。
**通报称:调查取证遭医院刁难7个小时
通报中称,8月19日,鼓楼区**干警到医院调取案件当事人的病历材料,遭到医院病案室工作人员拒绝和故意刁难,时间长达7个小时,导致**最终未能调取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河南省人民医院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决定。
据鼓楼区**政治部副主任王晓影介绍,事情的起因是2015年**受理的一起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提供的病历材料涉嫌造假,为了弄清事实,承办法官于8月19日上午带领法警,携带介绍信、工作证、执行公务证等相关手续,到医院调取当事人的病历材料。
“法官带着手续到医院后,提供了需要调取的病案号,并填写了病历复印申请书,但是医院病案室工作人员一直拒绝配合,甚至在医院医务处已经在**介绍信上写上‘手续齐全,请病案室接洽’并盖章的情况下,仍然拒绝提供病历复印,从上午10点一直持续到下午5点,严重妨碍了**的调查取证工作。”王晓影说,医院工作人员的行为属于无端刁难、无故推托,鼓楼区**工作人员向**领导汇报后,经过**领导研究同意,当场对医院做出了罚款决定并留置送达。
王晓影说,处罚决定作出后,医院工作人员在个人微信上发表了相关言论,一天的转发阅读量达到4万多,给**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并引起了省政法委和省高院的关注。
医院强势回应:**人员在医院不超过一个半小时
省人民医院在声明中说,8月19日上午近11时,两位身着便装的人员来到河南省人民医院病案科,要求复印住院病历。医院病案科查阅病历后发现来人所报住院号是一名2岁患儿的住院病历,对方也不知道这名患儿的姓名;而另一个按姓名查找后没有找到梁某某在河南省人民医院的住院记录。为慎重起见,病案科工作人员没有马上复印病历(普通患者复印病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要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两人中的一位女士勃然大怒,情绪激动,向医务人员发脾气,拍打桌子,要求必须复印。病案科医务人员请对方完善手续,并指点来人到病案科的主管部门医务处协调办理。
医院“始终积极、主动配合此次**执法,不存在任何妨碍司法人员执法的行为”.省人民医院声明说,**工作人员19日全天在医院时间不超过一个半小时,其官微上称“无故拖延7个小时”,与实际情况不符。
省人民医院认为,**工作人员限定10分钟内完成调查事项,扰乱医院病案科正常工作秩序,损害其他患者权利,同时,该**做出处罚决定草率,从口头告知将会作出罚款到下发正式处罚决定书仅仅间隔2个小时。
省人民医院表示,将对此罚款决定依法申请上级复议,同时,希望省、市司法、政法、卫生计生和纪检监察机关派出调查组,调查、核实事件真相,依据事实做出公平合理的处理。
**蛮横还是医院亵渎司法权威?
“河南省人民医院因拒绝复印病历遭开封市鼓楼区人民**罚款10万”无疑是近日医疗圈内发生的一桩大事件。医疗圈内几乎一边倒地批评**的蛮横。但有媒体认为,从医院表态可以看出,医院工作人员自始至终都没认识到不配合法官调取证据,是一件多么严重的事,还真以为这是一场“医患**”呢!这才是问题严重的地方,哪怕是堂堂一家国营大型医院,都缺乏对司法权威的足够尊重。
**(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这是司法职责所在,是司法权威的体现。《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当时法官已经向医院提交了**介绍信和执法证,医院就应该配合取证。但是,医院没搞明白法官执法取证的严肃性,还继续让法官出示身份证,这就有亵渎司法权威之嫌了。法官是代表国家司法机关来履行职责的,不是来看病、挂号、“求医院帮个忙”的,不需要出示身份证。对司法行为的敬畏之心,是法治社会的心理基础之一。
究竟是**蛮横还是医院亵渎司法权威,希望后续调查能还原事情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