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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人用药品广告成违法广告「重灾区」

2015-07-23 11:17 阅读:759 来源:北京晨报 责任编辑:李思民
[导读] 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发布今年上半年北京市广告监测情况。上半年共监测违法广告 4904 条次。其中,人用药品类广告以 918 条次位居违法量首位,而医疗美容广告违法率涨幅最大,去年为 14.08%,今年为 25.63%。

    昨天,北京市工商局发布今年上半年北京市广告监测情况。上半年共监测违法广告 4904 条次。其中,人用药品类广告以 918 条次位居违法量首位,而医疗美容广告违法率涨幅最大,去年为 14.08%,今年为 25.63%。

    上半年共监测违法广告 4904 条次,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了 175 条次;广告违法率为 0.28%,与去年同期相比上升了 0.08%。全市各工商分局对一季度监测下派的违法广告均进行了立案查处、责令改正或行政告诫处理。各类商品和服务广告违法量位居前五位的类别依次是人用药品、医疗诊疗服务、医疗美容、医疗器械和保健食品。此五类广告违法量共 3334 条次,占全市违法广告总量的 67.99%。

    其中,人用药品类广告以 918 条次位居违法量首位。梳理人用药品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可以看到多种类型。如:药品广告未经批准擅自发布;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发布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消瘦, 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广告灯等。

    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新修订的《广告法》将于今年 9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新法与现行的广告法相比,修改幅度较大。其中,针对保健食品广告中的突出问题,新法中增加了关于保健食品准则的规定,保健食品禁止代言,禁止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同时,明确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保健食品广告;新修订的《广告法》与旧版相比, 还增加了对药品广告准则的规定, 规定任何人不能代言药品广告, 同时药品广告必须显著地标明禁忌不良反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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