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单是医生为患者开具的用药凭证,也是药剂师配药的依据。近日,郑州市金水区的一名患者家属表示,孩子用药后出现过敏,他怀疑医生使用的药物有问题。但当他向医院提出查看处方单时,医院起初说可以尔后又以违规操作拒绝。家属认为院方前后不一多次反复可能另有隐情。那么,处方单究竟应该由谁来保管?患者对处方单是否有知情权?
处方单涉及患者隐私,别人想查看并不容易,但是对患者本人、患者的监护人来说,没任何秘密,也拥有充分的知情权。毕竟,患者来医院看病,总得知道自己得了什么病、用了什么药吧。
随着医疗大数据的发展,美国已经渐渐发展为患者保管病历的趋势。但是,在我国有时患者要想查看当初的处方单,却很困难。医院却不让患者看处方,这是什么道理?
一方面,患者的医学知识有限,难以看得懂处方上所列的信息,或者处方上的文字潦草,难以看得懂,很多患者向医生主动索要处方的意识比较薄弱。而医生方面,不给患者看处方可能有“知识产权”的考虑,或者医生在办公室开了电子处方,不经过转手患者,从局域网上就直接给了药房,这些都造成患者难以查看处方单。
而从医院方面讲,医院之所以不愿给患者处方单,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首先,很多公立医院都设有药房,医院自然希望患者在自家买药,给了患者处方单则意味着经济利益受损。其次,医院也担心患者的用药安全问题。患者持处方到社会药房购药后万一出事,责任将无法说清楚。
对于处方权的归属问题,目前我国法律上还没有严格的界定。但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有权复印关涉自己的病历资料。尽管病历资料种类中没有明确列举处方单一项,但是很明显,处方单是根据病历开出来的,理应属于病历资料。
更何况,处方是为患者开的,处方药也是由患者使用的。作为患者,应该有知情权。而且,得到医生的看病服务时,已经支付了费用,医生提供的是一种有偿服务,处方就是一种特殊商品了,其定义不能再是“知识产权”了,其处置权就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了。从这些方面考虑,医院没有理由不让患者查看处方单。
我国规定,对医疗**实施举证责任倒置——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本文开头中所述的患者家属怀疑医生用错了药物的案例中,医院想自证清白,就应该主动承担证明责任,拿出来当初的处方单。如果一再隐匿,只能令人怀疑另有隐情,从而让误会加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