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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

2010-11-23 13:32 阅读:8457 来源:找法网 作者:大*勒 责任编辑:大弥勒
[导读] 有的医生想自己开办诊所,须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你知道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条件吗?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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