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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射头孢后亡 判赔10万元

2011-04-23 10:22 阅读:1367 来源:爱爱医 作者:i*m 责任编辑:iam
[导读] 76岁的刘老太到诊所看病,从注射头孢过敏到抢救无效死亡仅仅1个半小时,事后老人的两个子女作为原告将诊所负责人李某**至**。今日,徐州鼓楼**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并判决李某赔偿老人抢救及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的40%共计102652元。

    76岁的刘老太到诊所看病,从注射头孢过敏到抢救无效死亡仅仅1个半小时,事后老人的两个子女作为原告将诊所负责人李某**至**。今日,徐州鼓楼**开庭审理了该起案件,并判决李某赔偿老人抢救及死亡产生的各项费用的40%共计102652元。

    2010年7月27日上午8时许,刘老太因“咳嗽、痰多、喘,三十年哮喘史”到被告内科诊所就诊,接诊医师予0.9%NS250ml+头孢曲松钠3.0g+**10mg,0.9%NS250ml+氨茶碱0.25g静脉滴注。在静脉滴注5分钟后,刘老太突然剧烈咳嗽、有痰,遂停止输液,同时拨打120急救,予氯化钠静脉滴注,**15mg、非那根50mg静脉推注。8时47分,徐州市急救医疗中心救护车到达该诊所,急救病历记载:20分钟前输注头孢后患者咳嗽,面色青紫、口唇发绀、颈动脉搏动消失,无呼吸心跳。8时53分,救护车将患者送至医院,9时30分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今年1月份,老人的两个子女诉至鼓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256330元。经**委托对内科诊所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鉴定机构于2010年12月31日出具《医疗损害鉴定书》,结论为:患者的死亡主要与突发的过敏性休克有关,医方在抢救过程中措施不到位也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是患者死亡的次要因素。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今日,**作出一审判决酌定被告应赔偿原告诉请中合理损失部分的40%,其余部分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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