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住院期间不慎坠亡,医院因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被判承担部分损失。8月20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张家港市合兴医院赔偿夏某等人损失8万元。
夏某是安徽人,在张家港打工,2011年,夏某把母亲宛某从老家接到张家港,帮其照顾儿子。去年10月10日晚间,宛某因腹痛,在夏某的陪伴下到张家港市合兴医院就诊,医生将宛某安排至四楼病房输液。输液完毕后,宛某仍感觉腹痛,便和儿子留宿在病房。次日凌晨四时,宛某被发现从四楼病房南面平台坠落身亡。宛某子女夏某等人认为,合兴医院四楼病房至外露平台的门极易打开,平台周围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医院对宛某死亡存在过错,遂起诉要求合兴医院赔偿各项损失34万余元。
合兴医院认为,医院四楼平台离病房较远,属于非活动区域,宛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又有儿子夏某陪同,可以认定其并非在正常活动中因医院设施问题死亡,故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兴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对就医及陪同人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其四楼病房通道连接室外平台的铝合金门能随意打开,平台四周仅有约40厘米高的墙体,具有一定的安全隐患,对宛某的死亡,有一定的责任,酌情确定合兴医院赔偿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