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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篇十六:与其医疗公证不如细化告知

2016-09-21 20:42 阅读:571 来源:原创 责任编辑:谢嘉
[导读] 近日,在一次预防医疗**和恶性医疗事件会议上,某医院介绍的经验是推出医疗公证制度。 据介绍,在公证的过程中,参加人员包括了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经管医生、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患者或患者家属,手术治疗的患者尚需麻醉医生共同参与。

    近日,在一次预防医疗**和恶性医疗事件会议上,某医院介绍的经验是推出医疗公证制度。

    据介绍,在公证的过程中,参加人员包括了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经管医生、医院医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患者或患者家属,手术治疗的患者尚需麻醉医生共同参与。

    每次公证都需在公证人员的主持下,经管医生、麻醉医生等在实施医疗活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对家属进行告知、由双方签署相应的知情告知书、由家属签署承诺书。时间一般为一至两个小时。

    待家属详细了解了情况后,公证员会提5个问题:

    1、关于治疗中的风险医生有没有跟您讲过?

    2、您有没有听懂,有没有理解院方的话?

    3、接受此次治疗是否慎重考虑后作出的决定,并自愿承担可能的意外医疗风险?

    4、声明书所涉内容是否真实,您是否自愿签署?

    5、亲属们对此次治疗的意见是否一致?

    近10年来,经过实施医疗行为公证制度,医院医疗**发生率呈逐年下降趋势。在公证病人中,没有出现一例打官司事件。调解和私了的没有提及。

    该院做医疗公证的对象主要为这样6类:

    1、患者因为年龄大,基础疾病重或病情复杂等原因可能导致手术风险极大或效果差;

    2、限于医院实际条件,建议转上级医院而患方坚持在本院手术治疗;

    3、因前期出现了并发症,已经形成医疗**但需要手术治疗;

    4、曾与医院发生过**的病患或家属,本次住院需要手术治疗;

    5、内科、儿科保守治疗效果差或可能出现病情恶化;

    6、对医方提出的诊疗方案不配合等。

    医疗公证制度并非什么创新,在全国许多医院早有试水,媒体也多有报道。之所以难以推广,或推而不广,其原因是劳民伤财,作用尔尔。

    在医患关系日益紧张,双方矛盾越来越突出的今天,由院方提出而非患方要求进行的术前公证,反应的其实就是医院对患方的不信任,医院担心在特殊情况下患方大闹医院,是信任危机中医方为了保护自己,减轻压力的无奈之举。

    推行医疗公证制度的目的,无非是想要借此缓解、减少甚至杜绝医患矛盾和**的发生。在病人出现经公证过的任何病情变化时,可以多一份有效证据,医方有据可依,有话可说,以求减轻医院和涉事医务人员的责任;患方应履行承诺,不找医方麻烦,引导患方一旦有**应采取合法途径解决,以降低恶性事件的发生。其根源仍然是医患间的信任危机。在实际操作中,要达到这一效果很难。

    借助第三方来固定证据,在法律上是增加了权重,但对重建医患信任并不会有多少益处。而如果以为这样就可以从根本上减少甚至杜绝医患矛盾和**的发生,这犹如是“镜中花、水中月”,就像痴汉想老婆——徒有美好的愿望,没有必然的结果。况且劳民伤财,在医生繁忙的工作中再加一层枷锁,让医生更加透不过气来。

    正如当事医院负责人所说:“作为医院,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才是生存之关键,医疗行为公证制度只是预防医疗**的一种手段。”

    笔者认为,对特殊病人及实验性、创新性、重大手术和项目等开展实行医疗公证制度未尝不可,也非常必要,而对一般病人的常规诊治等没有必要实行医疗公证制度。我们需要的是重建诚信,一个积极主动,开诚布公,一诺千金的诚信社会环境和医疗环境,人人相互信任,相互理解,而不是出尔反而。

    术前公证表面上看医患双方是平等的,但实际上与不做公正相比是要求患方承担更多的责任,要求患方做得更好,所以极少有患方主动提出公证的。这种得不到患方积极响应又离不开患方密切配合和理解的举措注定在实施中是审慎的,是选择性的,局部的,不可能全面推开。

    有鉴于此,我院在医疗实践中实行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的若干意见》和特殊病人医务科备案和再次谈话制度,就是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医患矛盾和**,把更多的责任交给医生和医院,要求自己(医生和医院)做得更好,通过可操作性强的深化沟通和细化告知的措施,让患方更知情、同意和自主选择,取得明显效果。主要条款有:

    关于知情告知的对象 在实施告知、知情、同意过程中,我们发现疾病不同,情况不一,选择谈话对象、人数等应有讲究。

    对于产妇,不仅要与产妇本人及其丈夫谈,还应努力争取双方父母在场,取得他们的理解。因为现在这一代年轻人几乎均为独生子女,上学结婚生子一气呵成,工作时间短,***生活能力差,缺乏经济实力,对父母依赖性强,遇事不敢承担责任或出尔反而,依靠父母。

    对儿科患者的告知同样应如此。

    在因车祸、工伤事故、意外等就诊的病人,如果忽视与肇事方或经济承担方的沟通,常常就会因经济、治疗方案、植入性医疗器材选择等留下**隐患。

    为此,我们规定:

    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必须履行对患者的告知义务,并尽量做到“全面告知、准确告知、通俗告知”,告知工作须由项目实施者亲自完成,不得安排他人替代。

    产科高危、剖宫手术谈话,应尽最大可能争取男女双方父母均到场;

    儿科患者实施告知时,除要求患儿父母在场外,应争取患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共同参与;

    因车祸、工伤事故、意外等***就诊者,主诊医师应主动与肇事方或经济承担方进行有效沟通;

    重危病人治疗过程中,谈话应留有余地,充分考虑再次出现反复或恶化的可能,上级医师和科主任应严格把关,并亲自谈话。

    关于对高龄患者手术  年龄是一个指标,但不是唯一指标,手术科室在选择手术时应根据患者病情、全身脏器功能状态、当时情况等综合判断掌握,绝不可盲目行事,应慎之又慎。开患者病情需要的刀,不开医生想开而患者不能承受的刀。

    具体病人,区别对待,因人而异,灵活应对,针对患者实际病情、家庭经济状况,子女孝顺程度及真实心态(是积极救治不惜代价一搏,还是做做样子给他人看等),采取不同方式的个体化沟通。

    在手术前沟通中应给患方更多客观信息,更要注重沟通深度和效果,以降低患方的期望值,消除侥幸心理,达到自我保护,规避风险的目标,使医患双方都满意。

    对年龄大于60岁,病情特殊或复杂,手术风险大,二次及二次以上手术病人等,实行医务科备案和再次谈话制度,由科主任及医务科共同把握,并决定是否由患方写书面手术申请。

    明知手术效果不好,愈后结局不良,最终有可能人财两空,而患者及家属坚决并积极要求在本院接受手术治疗者,在进行充分告知后,由患方书写手术申请书。

    手术申请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生已充分告知治疗风险、手术利弊和可能出现的后果;

    ②医生已提供医院选择,患方自愿且坚决要求在本院手术,与此相关的后果与院方无关;

    ③对手术费用和治疗中可能出现的巨额费用已知情明白,患方愿意承担。

    当今社会,信任危机,医患关系很微妙,也很敏感,适应新情况,在医疗活动中不断强化证据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这是我们的出发点。我们的一些做法可能有自我保护过度之嫌,但这也是社会转型、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过程中的摸着石头过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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