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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

2016-01-21 20:35 阅读:1161 来源:青岛日报 责任编辑:谢嘉
[导读] 由青岛市物价局与市卫计委联合制定的《青岛市物价局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行为规则)20日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作为其中的一大亮点,行为规则明确提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自主控费机制,规

    由青岛市物价局与市卫计委联合制定的《青岛市物价局医疗机构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行为规则”)20日发布,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

    作为其中的一大亮点,“行为规则”明确提出,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自主控费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杜绝过度检查、过度治疗,严格控制高值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不合理用药。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价格诚信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医疗机构价格政策执行情况,曝光价格违法行为。在加强医疗机构价格监管方面,“行为规则”提出了多项具体监管措施。

    该“行为规则”提出,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余实行**指导价,具体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定价权限制定;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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