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精神卫生法(草案),草案因对“被精神病”现象责任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而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草案明确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等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享有的受教育、劳动、医疗、隐私、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另外,草案拟禁止强迫他人检查精神病,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以及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作为精神障碍患者送入医疗机构的,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近年来,“被精神病”案例时有发生,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福建省邵武市一家金店的老板陈国明被妻子等人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后,人财两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