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认为,羊水栓塞该不该赔,不能笼统地说,还要看在羊水栓塞形成之前,医院所采取的措施有没有可能增加羊水栓塞的风险。此外,当羊水栓塞出现时,医生是否及时发现其体征表现并予以处置。
如果医院完全无责,就不应该赔。如果存在责任,应按专家确认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湘潭产妇死亡事件”从整个进程看,医院应该是尽力救治了,具体有无问题、责任大小,要看医疗鉴定。
我们应该看到,由于受到舆论的压力,一些医院不该赔也赔,导致医疗**责任不清、是非不明。我们坚决反对在没有鉴定或者专家评议的基础上,为了息事宁人去赔,特别是这种已经被炒作起来的死亡案例,一定要有一个明确的责任认定。
我国刑法典第335条关于医疗责任事故罪的认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可知,医务人员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应该与医疗技术事故相区分。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因为科学技术的不可预见性或者医生的技术水平不高造成的意外事故。针对湘潭产妇死亡事件,医院的医生均有执业资格,排除非法行医的行为,同时主观上也没有放任产妇死亡的故意,而是采取积极的抢救治疗,所以应属于不可预见性的医疗技术事故。同时,如果医生在产妇入院前与家属充分沟通,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了解死亡风险,尽告知义务,可以有效减轻或免除院方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