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委公布一批追责指标!扣绩效工资、暂停处方权...
2021-10-20 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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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省卫健委官网
作者:爱爱医小编
责任编辑:爱爱医小编
[导读] 医务人员7条行为底线不能触碰!
为了对信息化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法、不合理的医疗行为实施问责追责,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近日印发《四川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分为四个部分,共三十七条,主要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出现不合法、不合理医疗行为或相关指标不达标的情况进行了梳理,明确了责任追究原则和结果应用,不同的行为对应不同的责任追究措施。《办法》规定,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理、院内处理。《办法》第十六条表示,医疗机构受到行政处罚的,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当年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医务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自受到行政处罚之日起,取消1年内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推荐评选各类专家、人才及荣誉称号;当年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视情节1-2年内不予受理申报考评、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受到暂停执业处罚的,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任1-3年。《办法》称,医务人员有下列一级指标不合理情形之一的,由医疗机构结合具体情形,可对责任医务人员提醒谈话、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办法》表示,当年累计出现上述行为3次以上的,医疗机构对责任医务人员可采取院内通报批评,1年内不得评先评优,不得推荐评选各类专家、人才及荣誉称号和申报考评、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可暂停医师处方权、离岗接受培训1-3个月。一个监管周期内同一科室出现上述行为3次以上的,或当年累计出现5次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对科室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并可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
出现这些行为,约谈医疗机构负责人
医疗机构出现下列二级指标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醒医疗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改正;任意3项指标年平均值不达标的,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医疗机构出现下列二级指标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醒医疗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改正;任意5项指标年平均值不达标的,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医疗机构有下列二级指标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醒医疗机构采取措施进行干预、改正:(六)门诊散装中药饮片和小包装中药饮片处方比例不达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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