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论坛|病例

搜索

首页 医学论坛 专业文章 医学进展 签约作者 病例中心 快问诊所 爱医培训 医学考试 在线题库 医学会议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医视角 > “沧州伤医案”一审判决:**6年

“沧州伤医案”一审判决:**6年

2014-12-19 17:07 阅读:1483 来源:医脉通 责任编辑:李思杰
[导读] 被告人石春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6年,赔偿受害人杨玉霞各项损失共计113491.76元。12月16日,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对一年半前发生的一起伤医案作出一审判决。 公诉人介绍,2013年8月4日,被告人石春玲在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因怀疑自己做针灸时

    “被告人石春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6年,赔偿受害人杨玉霞各项损失共计113491.76元。”12月16日,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对一年半前发生的一起伤医案作出一审判决。

    公诉人介绍,2013年8月4日,被告人石春玲在沧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期间,因怀疑自己做针灸时被医生杨玉霞“扎坏了”,在附近商场买了铅笔刀,来到杨玉霞的诊室装作与其聊天,用铅笔刀割伤杨玉霞。经法医鉴定,杨玉霞身上共有7处刀伤,神经、肌腱损伤,程度为轻伤。

    公诉人说,案发当日,石春玲到**机关投案自首。在1个月之后,石春玲再次来到**机关,自称患抑郁症,无法承担相关责任。2014年10月,沧州市运河区人民**委托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诊断石春玲患有抑郁症,作案时处于焦虑抑郁状态,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具有服刑能力。

    该案曾在2014年1月17日开庭,记者在庭审当天看到,石春玲在被告席上抽搐、晕厥、自说自话。法官表示石春玲的状态无法开庭,休庭候审。12月3日,该案再次开庭。12月16日,**作出一审判决。


分享到:
  版权声明:

  本站所注明来源为"爱爱医"的文章,版权归作者与本站共同所有,非经授权不得转载。

  本站所有转载文章系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且明确注明来源和作者,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我们

  联系zlzs@120.net,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

意见反馈 关于我们 隐私保护 版权声明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2-2025 Iiyi.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