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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通报!一级甲等事故,涉事医生被停职,家属要求医疗事故罪认定

2023-10-17 08:29 阅读:3196 来源:爱爱医 作者:爱爱医小编 责任编辑:爱爱医小编
[导读] 等待官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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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岁老人免费体检后多次手术身亡


最近,安徽六安卫健委发布的《情况通报》引发关注。



据悉,今年5月5日,六安一姓杨的老先生在进城找儿子时,六安市中医院在当地一社区组织实施国家免费早癌筛查项目,可以免费体检,杨老先生便报了名。


第二天,他便乘坐中医院安排的大巴车前往医院体检。检查后,医院诊断杨老先生有“降结肠肿物”“直肠息肉”,医生建议入院手术。


5月10日,杨老先生住进中医院肿瘤放射科,当月12日医院为其进行了降结肠内镜黏膜下剥离术(ESD)+经内镜黏膜下切除术(EMR)。


术后,医生叮嘱要关注患者排气情况。直到13日上午,患者都无排气,10点左右,患者出现了腹部强烈剧痛的情况,下午3点开始发烧。


对此,医院给患者开了腹部CT检查,结果显示“所及肝周、腹腔脂肪间隙散在积气”,医院对患者给予补液、抗感染等对症治疗。


据医院的记录,5月14日患者的腹部DR显示:“肠梗阻、两膈下游离气体影,考虑肠道穿孔可能;请胃肠外科会诊意见:考虑消化道穿孔,查体腹膜炎体征明显,建议外科手术治疗。”


5月16日23时许,医院给患者做了“腹腔镜辅助回肠双袢造口+腹腔脓肿冲洗引流+肠粘连松解术”,手术持续到5月17日。


医院术中诊断为“结肠穿孔;腹腔脓肿;弥漫性腹膜炎;感染性休克(代偿期);术后转入ICU监护治疗”。


患者ICU病房住到5月26日,后转入普通病房。5月30日,造口排气排便通畅,拔除胃管后进食流食。


6月1日,患者出现肠梗阻症状,6日转入安徽省第二人民医院。


转入该院后,该院于7日,给患者进行了开腹探查术、肠粘连松解术、心肺复苏、腹腔脓肿切开引流术、其他开腹手术,术中患者出现心率下降,合并血压下降,转入ICU救治。


6月11日上午,患者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离世后,家属很难接受这一结局,他们希望走法律程序,追究医院和相关负责人的医疗事故责任。


市卫健委介入调查,涉事医生被停职


2023年6月14日,六安市卫健委接到患者家属投诉,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并且成立了医疗责任调查处置工作专班。此后,根据初步调查结论,责令中医院给予涉事医师停职处理,并要求医院积极配合患者家属依法选择医疗纠纷处理途径


6月16日,安徽医之本司法鉴定所依据患方家属的委托进行了尸检。


7月30日,给出鉴定意见:患者符合ESD+EMR术后并发急性腹膜炎致感染性休克而死亡;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待另行医疗损害鉴定。杨开平的家人对上述意见书存在异议。


8月25日,该鉴定所做出修正,将上述意见补证为“被鉴定人杨某某符合降结肠内镜黏膜下剥离术+经内镜黏膜下切除术后并发急性腹膜炎致感染性休克而死”。


9月27日,市医学会组织开展了医疗事故鉴定。


六安市医学会出具对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书显示:六安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认为,该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过失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六安市中医院对手术并发症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处理不到位,承担主要责任。安徽省二院救治患者时措施不当,承担次要责任。


10月7日,市医学会出具“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院方负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


10月7日至8日,市卫健委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分别交与医患双方及公安机关。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市卫健委将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做出相应处理,处理结果将及时公布。


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


结果公布后,患者家属要求“追究医院的医疗事故罪”。这也就意味着,一旦他的诉求被实现,涉事医生将有被拘役的风险。


何出此言?


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医疗事故罪”的责任主体是造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就是涉事的医护人员,而非医疗机构。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罚标准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也就是说,一旦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涉事医务人员将面临牢狱之灾


可见,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罪,即涉事医生是否触犯刑法,关键在于看起行为会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是不是构成“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那么,如何才算“严重不负责任”呢?


具体来说,医务人员的行为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以被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


1)擅离职守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4)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这则医疗事故是否会构成“医疗事故罪”还需等待官方调查、审理后才能定性,在这里希望大家不信谣、不传谣。


参考来源:红星新闻、六安市卫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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