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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同意权由谁来行使(3)

2011-02-16 10:03 阅读:2586 来源:健康报网 作者:水**南 责任编辑:水北天南
[导读] 医疗同意权由谁来行使?医疗同意权是患者充分了解自己病情诊断以及可供选择的治疗方案信息后,作出接受治疗与否以及选择何种治疗方案的权利。

  建立干预机制防范代理权滥用
  同意作为医疗合法的理由,治疗必须始终符合患者的最佳利益。当患者本人无法行使医疗同意权时,由患者近亲属代为行使,可能会对患者人身权益造成损害。家庭和社会成员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错综复杂,在临床治疗中,近亲属不愿承担风险,或因经济原因等作出背离患者本人利益决定时有发生。案例二和孕妇李丽云因“丈夫”肖志军拒绝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等“拒签致死”类似事件的发生,充分暴露了我国在医疗同意权行使主体制度安排上的不足,缺乏相应的干预机制。
  值得我国借鉴的是,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司法干预已成为子女最佳利益的主要实现机制。当依照社会一般观念必须对欠缺同意能力的患者进行治疗以挽救其生命,而患者的监护人或法定授权人由于宗教、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坚决反对时,医生或医院可以申请获得**命令,将监护人代替同意的意思表示予以否决,施行手术挽救患者的生命。在紧急情况下,也可由医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对监护人的决定作出审查意见。
  此外,对于那些恶意利用医疗同意权,拒绝医院抢救患者,并妨碍医生主动实施治疗行为,延误治疗时机,致使患者死亡或者重伤的,应追究其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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