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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女婴被作为医疗垃圾处理,医院被指侵权

2011-02-16 08:57 阅读:1479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水**南 责任编辑:水北天南
[导读] 辽宁省沈阳市一个女婴在医院出生后死亡,医院最后作为医疗垃圾进行处理。据了解,目前此案已经结案,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婴儿父母亲权,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辽宁省沈阳市一个女婴在医院出生后死亡,双方打起官司。医院代为保管3年,困难以承担相关费用,最后作为医疗垃圾进行处理。据了解,目前此案已经结案,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婴儿父母亲权,须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
  2006年4月13日,沈阳市民李志东夫妇迎来了女儿的降生,可是孩子仅存活一天就死了。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女婴的病理鉴定认为,系新生儿胎粪吸入导致呼吸循环障碍而死亡。后来女婴家属和接生医院打起了医患**官司。经过3年诉讼,2009年8月,沈阳中院判决医院赔偿44万余元。
  而此前的2009年3月,医院将婴儿遗体送火葬场火化,未保留骨灰。经受了“双重打击”,李志东夫妇再次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庭审期间,医院辩称:**机关已出具尸检鉴定,新生儿遗体无保留必要,按照法律规定,遗体必须运殡仪馆保存,保管义务属死婴父母。但是死婴父母却不认领遗体,医院已代为保管3年,难以承担相关费用,最后只能作为医疗垃圾进行处理。
  **认为,亲权是产生于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以亲子利益为客体的基本身份权,其内容包括身体、财产照护权,如子女管教权、子女交还请求权等。
  在本案中,医院以送交火葬场火化的方式处理了死婴遗体,未保留骨灰,该行为导致原告夫妇无法对死者进行悼念,侵害了原告夫妇的亲权,使原告夫妇因此遭受精神损害,医院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终审酌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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