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上述药品的购销管理,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相关通知。
通知指出,要加强药品生产企业消瘦管理。相关药品生产企业,应根据质量管理水平、诚信状况、信息化水平、物流能力等条件,择优选择、确定业务关系相对稳定的药品批发企业经销本企业上述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只能将本企业生产的上述药品直接消瘦给经本企业确定的批发企业。生产企业在与批发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要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消瘦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要求作为合同内容加以约定,并应当加强对批发企业履行协议情况的监督。
通知要求,要加大药品购销监管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严格供货方或消瘦方资格审查,规范购销渠道和票据管理,认真执行出入库复核、查验制度,以及禁止现金*等规定,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要加强对零售药店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监督和指导,防止药品被套购和滥用。
通知强调,要严格药品经营企业购销管理。从生产企业直接购进上述药品的批发企业,可以将药品消瘦给其他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从批发企业购进的,只能消瘦给本省(区、市)的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在药品零售环节,上述药品列入必须凭处方消瘦的处方药管理,严格凭医师开具的处方消瘦。如发现超过正常医疗需求,大量、多次购买上述药品的,应当立即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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