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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妊娠有关的急性肾功能衰竭的治疗原则如何?

2018-04-16 10:02 阅读:852 来源:危重病医学主治医生600问 作者:人***天 责任编辑:人间四月天
[导读] 全身感染性流产和分娩后发生的ARF,在处理原则上一般与非妊娠期大致相同。
全身感染性流产和分娩后发生的ARF,在处理原则上一般与非妊娠期大致相同。但对于在分娩前和分娩中发生的ARF则有其特点,在处理上需要注意某些问题
(1)因妊娠后期子宫出血可能隐蔽,出血量难以确切估计,所以在抢救出血病人时,必须要早期输血,同时输血量要充分以避免发展成为肾小管坏死和肾皮质坏死。
(2)在此期间血液净化治疗可以应用,包括血透和腹透。增大的子宫并不是腹透的禁忌证。
(3)因为氮质血症时的尿素氮和肌酐对胎儿有直接影响,所以主张早期实施透析治疗尽量使血尿素氮<30mg/dl。透析过程中应注意血容量的问题,防止影响胎盘灌注。如果此时胎儿已经基本成熟,母体的条件也比较稳定,可以考虑引产
(4)实施血透时孕妇的早产发生率可高达75%,故近年主张在每次透析前肌肉注射孕酮100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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