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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肾移植后死亡,医院被判赔偿60多万元

2011-03-14 08:54 阅读:2604 来源:新京报 作者:水**南 责任编辑:水北天南
[导读] 尿毒症患者杜女士接受肾移植后死亡,家属质疑医院诊疗不当且***有质量问题,**北京华信医院和河北沧州市人民医院,朝阳**判决两医院赔偿共60多万元

  尿毒症患者杜女士接受肾移植后死亡,家属质疑医院诊疗不当且***有质量问题,**北京华信医院和河北沧州市人民医院,共索赔近90万元。朝阳**已对此案一审宣判,司法鉴定认定两医院存在过失,与杜女士的死有因果关系,判决两医院赔偿共60多万元。

  女子肾移植后死亡

  家属诉称,2005年,37岁的杜女士患尿毒症到北京华信医院治疗。经过保守治疗其病情稳定。后来华信医院称河北沧州有***,须转到当地做肾移植。同年9月26日,杜女士转到沧州市人民医院。次日,由北京华信医院医师主刀做了胰肾移植术。手术后杜女士病情反而恶化。10月4日,杜女士接受移植胰肾切除术,术后当日下午因抢救无效死亡。

  两医院均称无过错

  家属认为,两医院存在诊疗不当,医院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该***存在质量问题。此外,医院收取2万元“***费”涉嫌非法买***。因此,要求两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费、精神抚慰金等近90万元。

  庭审中,华信医院表示不同意杜女士家人的诉求,称***在沧州,为病人考虑才到沧州手术,这和民事侵权无关。此外,医院也没收“***费”。沧州市人民医院则称,该院手术室及消毒设施均符合规定,手术是华信医院人员做的,该院不应担责。

  鉴定显示存在医疗过失

  针对两家医院是否存在诊疗过错,**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两医院存在手术方式选择不够慎重、部分手术操作粗糙、术后活动性出血处理不当等过失。这些过失与病人死亡之间存在较大程度的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E级(理论系数值75%,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赔偿参考范围为60%-90%)。

  **审理认为,根据司法鉴定,两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均参与治疗,责任比例难于准确划分,两医院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信医院虽否认收取“***费”,但未提交相应证据,**采信杜女士家人的说法。各项赔偿数额**认定为60多万元。日前,朝阳**据此一审判决,判决两医院赔偿杜女士家人各项损失60多万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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