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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石家庄某三甲医院暴雷引发争论

2024-05-14 08:19 阅读:1217 来源:见文末 作者:爱爱医小编 责任编辑:爱爱医小编
[导读] 医疗事故的等级是怎么分类的?很多同行存疑!

5月5日,石家庄市裕华区行政执法公示发布对“石家庄市人民医院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医圈引发争议!



有同行直言示:证据是啥没具体说,洋洋千言,关键之处一笔带过,看了个寂寞。


也有同行表示: 这个医疗事故的判定估计有问题。主观过失与结果有因果关系是医疗事故的要件,这个案件里主观过失是病历书写不规范?病历书写不规范和死亡有因果关系?感觉经不起推敲。


更有同行表示:应该把具体的不规范之处写出来,让各位医疗同行吸取教训,而不是只是一个《行政处罚通知书》。


那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据“处罚决定书”显示,今年2月5日,河北省医学会向法院转去了关于患者与石家庄人民医院争议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建议立案。经领导批准于2024年2月9日立案。


现已查明:石家庄市人民医院 1、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2、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石家庄市裕华区卫生健康局认为:


1、发生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的行为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条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的规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版)》第二章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


2、病历书写不规范的行为违反了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版)》第二章第三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综上:责令改正,给予石家庄市人民医院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这也就意味着院方没什么大的过错,那为何此次事故还被判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又为何只承担轻微责任?这是很多同行的疑问。


对此,有专门搞医疗纠纷的同行表示:之所以被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因为患者已经死亡了,医院承担轻微责任表示医院本身是有错的,但错得并不多,与患者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之所以被鉴定为医疗事故,是因为患者家属向医调委提出的是医疗事故鉴定。自从成立医调委之后,通常有医疗纠纷的案子,医方的工作人员都会尽量引导家属通过医调委进行调解解决。


医调委通常是委托当地的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鉴定,但是这个鉴定通常主要只针对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不良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以及如果有因果关系那么医方参与度是多少,而出具鉴定结果。


只有在患者家属申请行政调解,或者提出必须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时候,才会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出具的结果会明确写是或不是医疗事故,是几级的医疗事故。


什么是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疗事故的等级又是怎么分类的?很多同行存疑!


据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不包括脑死亡)。


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将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在这里,需要提醒各位的是千万别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与医疗事故罪弄混淆了。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更多是对严重医疗后果的鉴定,特指“导致患者死亡或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况。


而医疗事故罪,则特指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从而导致患者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且该行为已构成犯罪


因此,即使在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被认定为完全责任或主要责任,也并不意味着其行为就构成了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两者在定义和判断标准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搞清为什么此次案件被判定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后,小编还得提醒各位同行:病历的规范书写真的非常非常重要,这已经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执业医师法》这三部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病历不规范,有可能从而被推定存在过错的民事法律风险,会使医方在医疗纠纷的审判中,处于不利地位。


曾经有一个医疗纠纷判例,一位肠癌晚期的患者突发心跳骤停,医生下达口头抢救医嘱,患者抢救死亡后由实习生代写病历并代签名,结果患方发现,认为医生病历是实习生代为书写并签名,于是对于病历及诊疗行为存疑,从而拒绝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法院最终判决医院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们共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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