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1日早晨,在东莞清溪某医院,重症患者杨某跳楼**,经抢救无效死亡。杨某亲属以不确诊导致杨某精神崩溃以及监护不力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多元。在**多次释法析理后,该医院与杨某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一次性支付10000元作为补偿。
杨某家属诉称,死者杨某生前患多种疾病,2010年8月20日经清溪某医院初诊为肺部疾病,但具体是肺部感染、肺结核、肺心病,还是肺癌,医生既不肯定又不否定,医院既不确诊也不建议转往上级医院,导致杨某极度伤心精神崩贵,并最终选择跳楼致死。另一方面,杨某被医院确定护理等级为一级,根据相关医疗护理规范规定,一级护理要求医护人员每小时对护理对象检查一次,但杨某的跳楼时间本应是巡查时间,事实上却无人巡查,也无任何医护人员发现其有异常举动,由此可见医院防护措施不力。
于是杨某家属将该医院**至东莞市第三人民**。而医院方面则认为杨某跳楼属自身原因导致,医院本身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认为,杨某之死主要原因在其自身,但医院也存在护理过失,相关医护人员没有尽到相应的护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