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在面对突如其来的疾病时往往无法接受。这时医生如何将“坏消息”告知患者及家属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我国还没有就“病情告知”这一事项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制度,如在什么情况下,医生应当告知患者什么样的病情内容,什么时候有必要隐瞒,什么时候该将病情直接告知患者。下面我们浅谈一下医生告知患者病情的技巧。
WHO提出了以下医生告知策略:(1)医生应预先有一个计划;(2)告知病情时应留有余地,让病人有一个逐步接受现实的机会;(3)分多次告知;(4)在告知病情的同时,应尽可能给病人以希望;(5)不欺骗病人;(6)告知过程中,应让病人有充分宣泄情绪的机会,并及时给予治疗;(7)告知病情后,应与病人共同制定未来的生活和治疗计划,并进一步保持密切的医患接触。
但是实际情况往往很复杂,如果患者罹患癌症,医生把这个情况告诉患者本人还是告诉其家属?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为了避免患者不利后果,医生可以将病情告知患者的家属,而不告知病人本人。但是如果换位思考,如果您是癌症患者,您希望医生只把病情告诉家属、不告诉您,还是希望医生把这个消息在告诉您的家人的同时也告诉您?我们有一个最大的错误观念,就是我们认为告诉患者本人不利于癌症的治疗。实际上在90年代初,美国的一批学者做了较大样本的调查和测试,发现对癌症病人充分的、有技巧的告知,比不告知效果会更好。而隐瞒病情可能会诱发一些更为不利的后果。
作为医生,不告知病情是违法的,隐瞒可能导致日后**缠身。
患者知情权包括三项内容:
1、病情了解权。
病情了解权就是指患者有权力了解自己的身体健康信息,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医务人员不得隐瞒任何与病人健康有关的信息。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医务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权衡患者的身体和精神状况,有选择性的告知患者病情的相关信息。其目的在于给患者创造良好的心理环境,这有利于维持患者病情的稳定,为治疗提供较好的条件。但是患者的真实病情必须被告知给患者的家属,这是无条件的。
2、治疗措施的知悉权。
治疗措施的知悉权是指患者为了避免和降低风险有权力知道医方为患者所提供的治疗疾病的方案措施,有权力选择接受或者拒绝;医方有义务为患者提供多种有效治疗疾病的方案,并将各种方案的利弊客观的讲解给患者听,而且要做到将各种治疗措施的所有环节和内容都如实的告知给患者,不得隐瞒,实事求是。患者可以在医生的推荐下,权衡利弊,选择自己认为最佳的治疗方案。医方需尊重患者的选择,且尽全力认真执行患者自选的治疗方案。
3、医疗费用知晓权。
患者及其亲属有知晓医疗费用的权力,即患者有权掌握自己就医所应当承担的各种医疗费用的数额、用途和支出进度等。医方应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如实的为患者提供所需医疗费用信息。医方应针对患者的实际病情,选择恰当的医疗器材和药品,提供适宜的医疗服务,只有在取得患者及其亲属的同意之后方可使用。
如何进行病情告知是医生必须“修炼”的功夫之一。告知还要因人而异。比如,对文化程度较高或是较开朗、坚强的人,可直接告知;对于文化程度较低或是较脆弱、内向的人,则应慢慢开导;如果病情严重,可先不告知严重程度,以免引起病人的过度恐慌。
尽量跟家庭其他成员共同商讨,取得一致共识后再作出决定,促进家人间互相理解和支持。告知患者前,家人需先处理自己的心情,平复情绪,避免在告知过程中有过于激烈的情绪起伏。然后,选择一个适合的告知环境和适当的告知时机。如果是在医院,可选择安静、***的空间,减少干扰,便于医患亲沟通,情感释放,保护隐私;如果在家里,选择熟悉的居住环境,减轻紧张情绪。选择恰当的时间和时机,如患者情绪放松,主动询问时候。
病情告知后,家人尽可能陪伴在旁,不要让患者感到孤独和恐惧。同时,注意患者的情绪变化,允许他表达强烈的情感,帮助患者释放压抑的情绪。但部分患者可能需要一个人静一静,家属可以尊重患者的意愿但要保证患者的安全。
家人也要注意保护患者安全,留心观察患者近期的行为及反应,必要时向医护人员和受过专业心理训练的心理顾问寻求帮助。
无论是直接告知患者家属还是委婉暗示患者本人,医生都要注意有技巧的进行病情告知:
1、不要夸大病情,要如实告知病情危重程度。有的医生为了避免患者轻视病情,把病情危重程度夸大了,自认为是对患者“负责”,实际上让医院和患者及其家属都做了无谓的付出。其实更多的患者及其家属希望得到真实信息和医生的合理建议。
2、对患者进行病情告知,要选择合适的告知者、适宜的时机和恰当的表达方式。病情告知者可以选择患者信任的医生或其可负责及信赖的亲人,也可以两者都在场。病情告知的时机,可选择在根治手术前,或肿瘤切除后,但要有技巧的告知,在清楚告知真实病情后,要鼓励患者积极面对疾病,建立起患者对治疗的信心。
3、对于确实不能告知病情的患者,医生与家属要站在同一阵线,共同对患者隐瞒其病情。诊断报告、所有可能暴露的医疗资料、药品包装及说明书要收好,医保的特种病补贴资料也要做好保密工作。
4、引导患者建立乐观向上的态度。对于未知病情的患者,应逐步提高其与病症作斗争的意志和乐观态度,使患者一旦意外获悉病情后,不致出现对治疗不利甚至无法挽回的精神崩溃。
相关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