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早在2006年,卫计委就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医疗机构严禁出租承包科室,并根具有关行政、卫生法律法规和《卫计委关于加**生行业作风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对违反规定的医疗机构严肃查处。
省卫生厅有关人士表示,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这就是说,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就等于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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