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2)
2011-01-10 1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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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帮考网
作者:大*勒
责任编辑:大弥勒
[导读] 第一条为了发展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充分调动卫生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卫生技术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学术水平和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促进入才的合理流动,以适应**的需要,根据中央和***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文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别由高级、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
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也可授权确实具备评审条件的下属单位直接组建,并报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
中级、初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组建权限***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是地方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业务主管部门,在地方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报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卫计委备案),并会同当地科技干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卫生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