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人79人!多人被暂停职称晋升...
近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又公布了30起机构医学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结果。
这也是自2021年6月3日,卫健委宣布开设“医学科研诚信专栏”以来,正式公开通报的第七批案件。
一、湖南省人民医院刘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第一作者存在编造研究过程和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其他署名作者均不知情。
对第一作者刘某某作出如下处理:1.给予警告处分,全院通报批评。
2.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追回作者个人所得的论文科研奖励和荣誉称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内不得招收研究生,撤销其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人才资格等。
二、福建省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吴某为第一作者、邢某某为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买卖数据、伪造通讯作者邮箱、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以下处理:
1.对第一作者吴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通报批评;终止已资助的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论文奖励并收回奖金;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暂停招收研究生。
2.对通讯作者邢某某:撤销论文,2020年度不得参与评优评先,1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课题、人才项目及奖励,1年内暂停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1年内暂停职称晋升资格。
三、福建省厦门市第三医院许文勇为通讯作者、王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代写、篡改数据、伪造通讯作者邮箱、代投、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第一作者王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通报批评;撤销论文;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终止已资助的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内不参与研究生导师遴选。
2.对通讯作者许某某:撤销论文,科研诚信诫勉谈话,1年内不参与评优评先,1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1年内暂停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
四、湖北省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孟某为通讯作者、西安市第一医院马某某为第一作者、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刘某某为共同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的学术不端行为。
1.武汉市精神卫生中心对通讯作者孟某作出如下处理:5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等资格,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警告、科研诚信训勉谈话。
2.西安市第一医院对第一作者马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警告、批评教育。
3.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共同第一作者刘某某作出如下处理:批评教育。
五、湖北省武汉市第五医院梅靖为通讯作者,袁某某、李某、刘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数据及图片拼凑、篡改等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对第一作者袁某某、李某、刘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通报批评,暂停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5年。
2.对通讯作者梅某:全院通报批评,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申报5年,责成联系杂志社撤稿。
六、湖北省武汉市第五医院刘洋为通讯作者,李某某、吴某某、汪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研究数据和图表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第一作者李某某、吴某某、汪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通报批评,取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申报资格5年。
2.对论文通讯作者刘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通报批评,以及取消申报各级各类科技项目资格5年。
七、河南省人民医院李某为通讯作者、崔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第三方机构提供实验图片和实验数据(买卖数据)并代为投稿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第一作者崔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公开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取消申报研究生导师资格5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5年,追回论文已报销版面费,责令对涉事论文撤稿。
2.对通讯作者李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八、河南省人民医院陈某某为通讯作者、张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第三方机构提供实验图片和实验数据(买卖数据)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第一作者张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公开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取消申报研究生导师资格5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5年,暂停聘任副高职称,责令撤稿。
2.对通讯作者陈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九、河南省人民医院薛某某为通讯作者、田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系存在篡改数据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第一作者田某作出以下处理: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公开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5年,收回论文已报销版面费,责令撤稿。
2.对通讯作者薛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十、河南省人民医院鲍某某为通讯作者、马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系存在买卖论文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第一作者马某:警告,全院公开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取消申报研究生导师资格5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5年,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5年,责令撤稿。
2.对通讯作者鲍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十一、河南省人民医院刘某为通讯作者、范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第一作者范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公开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5年,责令撤稿。
2.对通讯作者刘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十二、河南省人民医院李某为通讯作者、刘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篡改数据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第一作者刘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公开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5年,责令撤稿。
2.对通讯作者李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十三、河南省人民医院崔某某为通讯作者、时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第一作者时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公开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5年,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等资格5年,暂停聘任副高职称,责令撤稿。
2.对通讯作者崔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十四、河南省新乡市中心医院陈某某为第一和通讯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代写代投、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1.对第一兼通讯作者陈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通报批评,警告处分,推迟晋升高一级职称5年,退回医院奖励资金。
2.给予第二作者岐某某,第三作者吴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十五、河南省肿瘤医院魏某某为通讯作者、新乡市中心医院尹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由尹某某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伪造通讯作者邮箱,投稿前未按规范程序获得所有作者知情同意,系存在代写代设和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
1.河南省肿瘤医院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对通讯作者魏某某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取消第一作者尹某某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申请资格、责令论文撤稿;对第二作者尹某某、第四作者米某某、第五作者艾某、第六作者陈某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2.新乡市中心医院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对第一作者尹某某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5年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奖励、科技人才称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单位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对第三作者梁某某研诚信诫勉谈话。
十六、河南省肿瘤医院谢某某为通讯作者、付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代写代发及不规范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以下处理:
1.对通讯作者谢某某:鉴于谢某某已退休,给予通报批评,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2.对第一作者付某: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5年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奖励、科技人才称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单位个人评先优资格,责令撤稿,收回已报销版面费和奖励。
3.对第二作者张某某、第三作者黄某某、第四作者张某某、第五作者赵某某:警告、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1年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单位个人评优评先资格。
十七、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王某为通讯作者、魏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对通讯作者王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聘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成尽快联系杂志社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魏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
十八、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张晶为通讯作者,李某某、郝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对通讯作者张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聘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成尽快联系杂志社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李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聘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
3.对并列第一作者郝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院内通报批评。
十九、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郝某某为通讯作者、吕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对通讯作者郝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成尽快联系杂志社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吕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党内警告。
二十、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赵某某为通讯作者、步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对通讯作者赵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聘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成尽快联系杂志社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步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
二十一、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岳某为通讯作者、梁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对通讯作者岳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聘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成尽快联系杂志社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梁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党内警告。
二十二、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韩某某为通讯作者、杨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对通讯作者韩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聘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成尽快联系杂志社撤稿,党内警告。
2.对第一作者杨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行政警告。
二十三、山东省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田某某为通讯作者、赵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编造研究过程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对通讯作者田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聘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责成尽快联系杂志社撤稿,行政警告。
2.对第一作者赵某某:取消5年内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科技成果、科技人才计划等申报资格,取消5年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缓晋1年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党内警告。
二十四、山东省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李某某为通讯作者、青岛大学附属医院柏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原始记录保存不完善、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
1.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通讯作者李某某作出如下处理:暂停其5年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暂停其5年内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及科研奖励资格,暂停其5年内招收青岛大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资格。
2.青岛大学对第一作者柏某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取消5年内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取消5年内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十五、山东省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李某某为通讯作者、青岛大学附属医院聂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原始记录保存不完善、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
1.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对通讯作者李某某作出如下处理:暂停其5年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暂停其5年内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及科研奖励资格,暂停其5年内招收青岛大学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资格。
2.青岛大学对第一作者聂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取消5年内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取消5年内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十六、山东省青岛市市立医院姜某某为通讯作者,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刘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系存在篡改数据、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
1.青岛市市立医院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如下处理:
(1)对通讯作者姜某某:取消其3年内指导各级各类科研项目资格,取消其3年内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及科研奖励资格,取消其3年内申报各级各类人才项目资格,30天内交回与此文章相关的科研奖励,30天内自主联系杂志社撤稿。
(2)对参与作者张某某: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全院通报批评,取消其5年内申报各级科研项目及科研奖励资格,取消其5年内申报各级各类人才项目资格。
2.青岛大学对第一作者刘某做出如下处理:记过处分,取消5年内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取消5年内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档案,给予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参加本年度评先评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十七、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陈某某、宁波市康宁医院罗某某为共同通讯作者、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戴金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存在数据造假及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
1.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第一作者戴某某:取消职称职务晋升资格5年,永久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及科技报奖资格,取消其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资格5年,永久取消其担任论文、课题、基金、报奖等评审专家资格,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及书面检查,扣罚其绩效工资3个月,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全院通报批评。
(2)对通讯作者陈某某:取消职称职务晋升资格3年,取消其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5年,取消其科技报奖资格3年,取消其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资格3年,永久取消其担任论文、课题、基金、报奖等评审专家资格,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及书面检查,扣罚其绩效工资1个月,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全院通报批评。
(3)对其他作者马某某、廖某某:取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1年,永久取消其担任论文、课题、基金、报奖等评审专家资格,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及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全院通报批评;取消马某某担任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2.宁波市康宁医院对罗某某作出如下处理:取消专技晋升资格1年,取消其作为主要负责人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3年,科研诚信谈话,通报批评,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其科研奖励。
二十八、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戴某某、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蔡某某为共同通讯作者、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芮某某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存在数据造假及不规范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
1.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华美医院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理:
(1)对第一作者芮某某、通讯作者戴某某:取消职称职务晋升资格5年,永久取消申报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及科技报奖资格,取消专业技术岗位评聘资格5年,永久取消担任论文、课题、基金、报奖等评审专家资格,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及书面检查,扣罚绩效工资3个月,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全院通报批评,责令论文撤稿,并追回相关经费报销。
(2)对其他作者马某某、廖某某:取消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1年,永久取消担任论文、课题、基金、报奖等评审专家资格,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及书面检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全院通报批评;取消马某某担任医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2.厦门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蔡某某作出如下处理:责令撤稿,科研诚信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当年科技奖申报资格,撤销其利用该论文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及职称。
二十九、浙江省宁波市中医院陈某某为通讯作者兼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经查,该论文实验数据由第三方提供,存在数据造假及不当署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
1.对通讯兼第一作者陈某某:通报批评,取消申请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及科技奖励资格、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5年,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追回其论文版面费及科教奖励,扣发其奖金1个月。
2.其他作者魏某某、金某某、杜某某:取消申请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及科技奖励资格1年,提醒谈话。
三十、浙江省绍兴市人民医院陈某为通讯作者、季某为第一作者于2020年发表的论文经查实,存在论文数据造假的学术不端行为。对相关责任人陈溢和季政作出以下处理:
科研诚信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处分;给予季某党内警告处分;当年医德考评不合格,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终止院级及以上各类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6年内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资格等;延缓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申报资格3年;5年内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取消研究生导师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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