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由福州开往重庆北的K1628次列车在途中先后三次接到车上发烧孩子家长的求助,列车长和乘警想要对方下车进行救助,而这三对家长却因春运买票难而要坚持留在车上。
为此有人指责列车上为何不配备基本的医疗服务,并因此定性为铁路服务存在短板,缺乏人性化。但列车上是否应当配备医生并处理急救,这样的要求是否过于苛刻确实有待商榷。
铁路营运首先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最基本的契约便是营运方要按照约定将旅客平安、准时送达目的地,基本前提是不出现主观上的过错。从法律来看,乘客在列车上发病,运营方确实没有相应的法定责任而只有道德义务。孩子发烧,家长不下车,首先应追究的不是铁路运营方的责任,而应是乘客的选择不当,离开了这个基本前提的指责就有失公正。
同时,火车上是否配备医生不仅是个法律责任问题,也是一个技术性问题。首先,列车上是否具有配备医生的条件,需要卫计委门明确与界定。其次,列车上配备医生的成本由谁承担,是附加在所有车票上,还是由被治救方个别承担,需要有相应的细则。再次,若真是急性病症的话,列车上配备的医生能发挥多大作用,是否具有配备的必要性。
其实,假若将范围扩大化进行考虑的话,会发现长途营运不配备医生并非铁路独有,长途汽运、飞机和轮船同样如此。你不能因为有人生病了,就怪列车不配医生,也不能因为有人没钱了,就怪铁路方不实行免费。列车营运方的服务内容不能无限扩大,用道德诉求去绑架法律行为,如此做既有失理性,也对铁路运营方不公正,同时也无助于消除偏见与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