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拔错牙修复费用赔偿问题与医院协商未果,黄女士将医院诉至**,要求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医院上诉,维持一审**作出的其赔偿黄女士医疗费6027元的判决。
2011年8月15日,黄女士因牙疼到医院就诊,医生为黄女士拔错牙。后黄女士将医院诉至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黄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2013年1月4日,黄女士到某卫生院行牙齿修复,共支付医疗费6126.13元。
2013年1月黄女士再次诉至一审**,请求判令医院赔偿自己医疗费等共计9000余元。医院辩称,黄女士与医院的**已在原民事诉讼中解决。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黄女士再次**要求医疗费等是滥用诉权,故请求驳回黄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经审理判决后,医院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出具的处方上已明确载明给黄女士拔错牙,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治疗修复费用均应由医院承担。黄女士第一次诉讼时,因拔错牙产生的修复费用尚未发生,**即判决医院赔偿其精神损失费2000元。后黄女士因修复牙齿花费医疗费6027元,应由医院赔偿。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黄女士上述医疗费并无不当,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