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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某医院:行贿犯罪确凿仍定为中标候选人

2017-02-08 18:18 阅读:1025 来源:环球医学 责任编辑:谢嘉
[导读] 河南新乡一三级医院最近又惹上事了。据河南法制报报道,2015年该三级医院进行门诊儿科综合楼项目手术室及ICU净化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在明知第一中标单位曾有行贿事实的情况下,仍将其确定为中标候选人。
  河南新乡一三级医院最近又惹上事了。据河南法制报报道,2015年该三级医院进行门诊儿科综合楼项目手术室及ICU净化项目的招投标。结果,在明知第一中标单位曾有行贿事实的情况下,仍将其确定为中标候选人。有律师回应,该医院的做法涉嫌违法和渎职行为。

  第二中标单位举报第一中标单位行贿 大项目办称没有行贿记录

  近日,一封举报信被送至该医院及新乡市纪检等部门。举报人为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甬港公司”)及其项目负责人王宏伟在举报信中称,在新乡市某三级医院手术室净化项目、另一家医院门诊儿科综合楼项目手术室及ICU净化项目的招投标中,作为第一中标单位的西安四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腾公司”)曾在湖南的一大型三甲医院的投标中存在行贿事实,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可公开查询到两份裁判文书。基于此,举报人向新乡市纪检等部门反应,称“四腾公司”不具备项目中标资格。

  新乡市人民**大型项目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新乡市大项目办)根据市纪委及检察机关转来的举报材料进行了核查。核查后表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为“无”,且“四腾公司”在本次招标中不存在行贿等违法行为,称“四腾公司”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遂确定“四腾公司”为项目中标候选人。

  记者调查的真相:行贿犯罪确凿 仍为中标候选人

  事情的真相到底是如何呢?记者进行相关采访。

  2015年2月11日,该新乡市某医院发布净化手术室项目招标公告,河南省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新乡市大项目办公室为监督单位。

  2015年3月13日,项目预中标结果显示:第一中标候选人为“四腾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甬港公司”。

  2015年3月16日,“甬港公司”向新乡市某医院及河南省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称:“四腾公司”曾在湖南长沙某医院投标中存在行贿事实,依据为:《(2014)岳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书和《(2014)长中刑二终字第00029号》二审刑事裁定书。该两份文书显示,2005年至2012年期间,“四腾公司”董事长曾多次向相关工程项目招投标负责人行贿,数额共80余万元。

  河南省大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遂向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核实相关情况,并于2015年5月14日向“甬港公司”出具“关于净化手术室项目致甬港现代工程有限公司的函”。该函显示“经过调查,西安四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真实,但维持对‘四腾公司’中标的决定”。

  “甬港公司”不服新乡大项目办关于新乡市某医院净化手术室项目决定维持对“四腾公司”中标的决定,于5月21日向新乡市纪委提出对新乡大项目办维持“四腾公司”中标的决定的合法性质疑,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并就此事实正式向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报案。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检察院接报后非常重视,专门派检察人员到长沙相关办案检察机关提取到了“四腾公司”在长沙某医院投标中存在行贿事实的证据及已被以单位行贿罪提起公诉的事实,并将相关证据、文书及结果告知新乡市大项目办及新乡市某医院。

  新乡市纪委也对新乡市大项办反映了情况并要求及时督办。

  律师回应:维持“四腾公司”中标的决定显然涉嫌违法和渎职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取消其一至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刘东伟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取消投标人投标资格的依据是投标人是否有行贿事实而非投标人开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为依据。根据检察机关的调查,“四腾公司”在长沙的行贿事实已由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其行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不具备投、中标资格。新乡市大项办及新乡市某医院只依据“四腾公司”开具的无行贿犯罪的证明而罔顾其行贿的事实,维持“四腾公司”中标的决定显然涉嫌违法和渎职行为。

  但新乡市某医院的基建科长认为:不能因公司法定代表人行贿,这个公司就不能参与其他项目了,在本次招标中,专家委员会专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中标候选人“四腾公司”已如期开工。

  看来,我们依法治国的目标依然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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