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遵化市二中院审理了一起理疗仪致死案件。一名50多岁的女患者在理疗店内做理疗时突然昏倒,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患者死亡原因为理疗仪漏电所致。法庭对相关责任人是如何处置的呢?
理疗仪致死 非法行医者获刑
2013年2月3日,50多岁的王女士在河北省遵化市华明嘉园小区一理疗店内做理疗。理疗过程中王女士突然昏倒,后因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当时给王女士进行理疗的负责人是满某。自2012年底始,满某便在河北省遵化市华明嘉园小区一屋内,对外***自行研制的宣称可以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的“生物菌”,并使用“生物电经络理疗仪”对患者进行推拿、理疗。
事发后,王女士的家人将理疗仪操作者满某告上法庭。
据鉴定,王女士系电击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死亡。意见说明,理疗仪存在漏电的质量问题。
2013年12月25日,**以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满某**11年,并处罚金3万元。第二年10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满某赔偿被害人抢救费、丧葬费等共计2万余元。
庭审中,满某当庭供述这台生物电经络理疗仪是他从华夏理疗培训学校购得,理疗仪上也印有“华夏理疗培训学校监制”、学校网址和联系电话。
王女士的家人认为,华夏理疗培训学校并没有取得办学许可证,齐某作为校长,不仅非法办学,且消瘦不合格产品,造成了悲剧。为此,王女士的家人又将华夏理疗培训学校的校长齐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7万余元。
一审判决理疗仪监制单位赔偿47万
庭审中,王女士的家人要求对该理疗仪是否漏电情况进行鉴定,但因齐某无法联系上理疗仪生产厂家,且无法提**品原理说明书、产品技术参数性能说明书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等,鉴定机构无法进行鉴定,并作退案处理。
**一审认为,齐某向厂家定制了一批印有“华夏理疗培训学校监制教学专用”字样的理疗仪,其作为监制者,应当保证该理疗仪的产品质量,并保证该理疗仪不得在市场上流通。此外,尽管齐某否认其向满某***过涉案理疗仪,但齐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理疗仪与其定制的理疗仪有所区别,亦未能对涉案理疗仪为何在市场上流通作出合理解释,综合考虑,**认定齐某应当对流入市场的涉案理疗仪承担产品责任。
综上,**一审判决,齐某赔偿被害人47万元。判决后,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庭上发现理疗仪“三无”
近日,该案二审开庭。培训学校校长齐某与其代理人坐在上诉席。
法庭上,齐某称理疗仪上写着“教学专用”,不让拿出校外,“我只是和满某认识,但是没有证据认定理疗仪是我们生产的。王女士的死因鉴定,也没有说明是怎么触电的,是不是理疗仪漏电造成的”.
“王女士的死亡是电力导致,不能证明是理疗仪缺陷造成的”,齐某称,从满某笔录中显示,王女士是接受理疗第12天出事,前11天理疗是没有问题的。此外,满某使用不当,火疗和理疗混用,因此要求**撤销一审判决。
满某接受讯问时,明确表示涉案理疗仪是从理疗学校购买,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涉案理疗仪能够从公开的渠道获得,“理疗仪上印制学校名称和网址,应当推定理疗学校是生产者”.
在法庭上,齐某拿出一台还未开封的理疗仪,法官当庭启封检查,发现包装内外没有生产厂家名称、地址和产品合格证,只有华夏学校监制及学校电话、网址等字样。齐某声称,理疗仪都是他买的,但法官询问厂家地址、电话时,齐某却回答不上来,“真的有生产者,我怕一跟他们联系,这些人就跑了,端午节后一定带着生产厂家到**说明情况。”
据齐某些前供述称,他是名中医爱好者,名义上办学校,实际上只是开办了一个网站。在二审中,齐某称,培训学校没有成立,但仍培训拔罐、推拿、**,2012年有理疗仪培训,培训场地是租的,80多平方米,一年四五期,每期十余人。
然而,“华夏理疗培训学校”网站首页中关于学校简介中写道:“华夏(理疗师)职业培训学校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民政局登记成立,获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中医医药发展协会民间特效医术挖掘整理专业委员会授权,为其直属培训机构,学校教学部分别设在北京市丰台区和天津市大港区”.
该案当庭并未宣判。
此案由患者之死牵出非法行医、三无产品和医疗培训机构资质等问题。这些问题拷问着医疗监管体系。医疗监管体部门应该从源头上封堵漏洞,而不是被动地“亡羊补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