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引发广泛关注的患儿母亲**烧伤市人民医院儿科医生事件,受害医生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近日于台山市**审结,被告宾某被判赔偿受害黄姓医生各项损失共计1166748.78元。
经**查明,被告宾某因对台山市人民医院对其及其儿子的治疗效果不满,于2012年12月8日11时许,携带天拿水、打火机等作案工具,去到市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儿科3号诊室内,趁正在坐诊的儿科主任黄某不备,将天拿水泼到其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致原告严重烧伤。由于宾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触犯刑法,去年9月被台山**依法判处**11年。
原告受伤后先后在台山市人民**、广州市红十字会医院、广东省工伤康复医院接受治疗,合共住院279天医疗费共706481.64元。后经广东省台山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属六级伤残。
今年1月,受害黄姓医生以人身权利受到损害为由,向台山**提**讼,向被告宾某索赔121万多元。台山**经审理认为,案件系身体权**,原告所受损害与被告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宾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医疗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1166748.78元。判决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