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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开展2013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2013-08-07 15:51 阅读:999 来源:爱爱医 责任编辑:江卫
[导读]   一、评审政策   2013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和我市有关政策,评审范围、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开展系列(专业)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公证员和律师系列自2012年启用新的评审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

   一、评审政策

  2013年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和我市有关政策,评审范围、评审标准、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开展系列(专业)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公证员和律师系列自2012年启用新的评审标准,按照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证员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83号)和《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84号)执行,申报程序仍按照津人专[1994]47号文件及现行规定执行。其他系列(专业)评审标准、评审条件不变。

  二、时间安排

  ㈠申报推荐阶段(8月10日—8月26日)

  各单位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有关政策的基础上,组织做好个人申报、资格审查及推荐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拟推荐参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名册表》(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及相关申报材料按要求于8月27日报区人社局。

  ㈡审核阶段(8月27日—9月2日)

  区人社局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正式推荐人员。

  ㈢报送阶段(9月3日—9月7日)

  区人社局开具评审委托书。由各单位人事干部将评审材料报送市相应职称评审工作部门。

  三、有关要求

  ㈠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国家职称改革的总体部署,应坚持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以业绩能力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原则,坚持把品德、知识、能力、业绩和贡献作为衡量人才的主要标准,把学习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作为职称评价的重要方面。

  ㈡坚持职称评审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进一步加大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的力度。一是充分发挥职称评审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进一步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和重点产业发展。对在重大项目、重点工程、重点产业发展和 “调惠上”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越级评审职称。二是加快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步伐,积极为各类高层次人才开展职称评定。落实海内外引进优秀人才职称评审政策,对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我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和同行专家推荐,根据其业绩成果可直接报评高级职称。对以“柔性流动”方式来我区工作的人才,在职称评审方面享受与本区人员同等待遇。凡外省市在职人员来我区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以上,符合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三是加大对各类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力度,开设职称申报绿色通道。凡我区各类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及在我区人才中心及职业中介机构存档人员,均可通过区人才中心集中办理职称申报。对经评审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按区人才政策给予企业一次性资助。

  ㈢要严格执行职称评审各项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查、推荐、公示等各环节工作。认真落实“三公开”(即公开推荐数额、公开评审政策、公开宣讲业绩)和推荐结果公示制;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各种申报材料,单位及主管部门实行逐级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对弄虚作假或不按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执行,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等问题,一经发现,按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考试)纪律》(津人专〔2000〕22号)规定,追究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㈣各单位要按规定组织成立由有关领导、技术专家或骨干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推荐委员会。推荐委员会要切实履行职责,负起责任,不断完善职称申报推荐的方法,提高申报推荐工作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㈤根据人社部《关于印发〈资深翻译和一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3年英、法、日、俄、德、西班牙、**7个语种的一级翻译(副译审)采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报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一级翻译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后方可参加我市组织的评审工作。已通过原我市组织的副译审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范围内的人员仍可申报。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时间安排,确保评审推荐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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