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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出院20天后查出梅毒阳性,索赔18万!医院该不该负这个责?

2023-02-07 17:58 阅读:2522 来源:医法汇 作者:医**漫 责任编辑:医路漫漫
[导读] 患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县医院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余元。
患者齐先生,83岁。因身体虚弱、心慌气短入住县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高血压(3期)、贫血原因待查。

查血常规示红细胞计数2.22*1012/L、血红蛋白37g/L、平均红细胞体积65.1fl、平均红细胞Hb浓度240g/L,为严重贫血。

案例经过

齐先生于入院第2天开始连续3天3次输血,全血总计1000毫升(所输血液均由市血站提供,复检合格)。输血前进行梅毒血清学试验RPR检查,结果为阴性。

入院第10天,未查出失血原因,医生分析是痔疮出血造成的贫血,建议出院用药保守治疗,遂办理了出院手续。

出院20天后,齐先生因病情出现反复再次入住县医院。入院第2天行梅毒血清学试验RPR检查,结果示弱阳性,复查检查结果仍然示弱阳性。后县医院将齐先生的血液标本送检至市医院,检测梅毒抗体1:1阳性,诊断为“梅毒”。

齐先生认为自己83岁高龄,一生清正严明、洁身自好,县医院的行为给本人及家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县医院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余元。

法院审理

医学会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认为,患者第一次住院输血前查梅毒抗体(RPR),检测结果为阴性。再次入院后,分别于三次进行梅毒抗体检测(1:1),结果均为弱阳性,不能排除梅毒感染。但是,由于患者梅毒抗体滴度较低,且老年人免疫力低下,易出现梅毒抗体检测假阳性的情况。

医疗过程中,患者输血指征明确,输血过程规范,血液来源为市血站提供,均为合格血液。但由于血液中的梅毒螺旋体在窗口期(2-6周)内无法检出,故输血仍有可能感染,经血传播梅毒。专家意见为齐先生梅毒感染不能排除,但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明确因果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县医院在其所输血液到了医院以后输入受血者体内之前,不再对所输血液做梅毒感染检查;县医院医护人员将齐先生感染梅毒的信息直接列于公开的护士值班表中;县医院在发现齐先生可能为疑似因输液、输血等引起不良后果时,未能组织医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经鉴定,齐先生梅毒感染不能排除,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明确因果关系,但齐先生是在县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引起的梅毒,医疗机构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诊疗行为与齐先生感染梅毒之间不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

另外,县医院在具体诊疗行为过程中,未能尽到为齐先生隐私保密的义务。其在发现齐先生可能因输液、输血等引起不良后果后,未能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的义务,存在过错。

酌情判决县医院给付齐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县医院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梅毒假阳性

在日常的检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生活朴素谨慎、洁身自好、也无不良生活习惯的老年人梅毒检查阳性的情况。但这些情况往往都是假阳性,并不是真正的梅毒感染。我们检验人在遇到这类情况时,需要认真谨慎地对待。

梅毒是由梅毒螺旋体引起的一种性传播疾病,由于有血液传播的可能,常常作为输血和术前检查项目。在临床中经常发现梅毒有不同的检测方法,报告结果时阴时阳,患者常常疑问到底应该相信哪一个?

人体感染梅毒后,会产生两类抗体,一类是直接针对梅毒螺旋体的抗体,另一类则是针对类脂质的抗体。

针对类脂质的抗体因不直接针对梅毒螺旋体,因此无特异性,除感染梅毒外,当患有一些疾病以及生理状况发生改变时,体内也可能产生低滴度的抗类脂质抗体。

值得注意的是,老年梅毒血清学检查的假阳性率较正常人群高,一般在1%-2%,有报道可达2%。许多患内科疾病,特别有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及白血病的年龄在7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RPR和TPHA检测结果同时出现假阳性的情况时有发生。

除梅毒外,上呼吸道感染、肺炎、活动性肺结核、风湿性心脏病、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传染性肝炎、肝硬化、慢性肾炎、钩端螺旋体病、麻风、疟疾、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及海洛因成瘾、肿瘤等,都可出现阳性结果。

甚至有的人没有任何内科疾病也可以出现阳性的情况。有人解释为:这些老人出生时间较早,当时卫生条件差,可能接触过梅毒病原体,但自已也不知道。

警惕!

血液及血液制品是一种特殊的医疗资源,也是大多数传染病的传播来源。健康的血液可以拯救一个人,反之携带病菌的血液也可能会把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推向深渊。

作为专业的检验机构,应当积极追求更先进、更科学的检查方法,进一步提高自己的血液检验水平,多方面排除携带病菌的血液,努力使流入患者身体的每一滴血都是健康、合格的,尽自己所能去守护患者的身体健康。

来 源 | 医法汇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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