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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计委:构建医疗机构和医师信用体系

2015-11-07 13:18 阅读:1366 来源:爱爱医 作者:j****n 责任编辑:jiamin
[导读] 11月6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以完善注册系统为抓手,逐步构建医疗机构和医师信用体系,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依法诚信激励制度和***披露制

   

11月6日,国家卫计委发布《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以完善注册系统为抓手,逐步构建医疗机构和医师信用体系,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依法诚信激励制度和***披露制度,分明信用优劣,警示医疗风险,净化医疗环境,塑造行业良好形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发展。

    通知还指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务必于2015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师信息的核实、清理、补充、修正工作,并通过注册系统进行实时报送。同时,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本辖区医疗机构和医师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供社会各界和公众个人查询、了解和监督。

    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维护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10年,医疗机构和医师注册联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系统)在全国推行使用,对于严格医疗准入管理、规范医疗执业行为、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按照国家关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推进政务信息公开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注册系统维护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提高思想认识,严格履行工作责任

    通过建立完善注册系统,对医疗机构和医师基本信息进行录入、维护、分析、利用和共享,可以实现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情况及执业行为的全程、动态、科学管理。同时,对于推进我国医政管理信息化水平、探索医政管理业务网上办理、逐步实行电子证照工作也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等规定,明确职责,加强领导,精心安排,在强化医疗机构和医师准入管理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注册系统的维护使用工作。

    二、加强准入执业管理,做好信息录入维护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全面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师的准入执业管理工作,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完整、准确地录入注册系统,保证系统信息的时效性、便捷性和准确性。重点做好以下数据的录入维护工作:(一)医疗机构:1.设置审批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级别、类别、经营性质、诊疗科目等;2.执业登记信息,全面详实信息;3.变更信息,包括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等;4.校验信息,包括基本条件、执业状况、停业、歇业、注销等;5.处罚信息,包括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二)医师:注册、变更、注销等信息。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息利用效率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以完善注册系统为抓手,逐步构建医疗机构和医师信用体系,实行内部信用分类管理,健全依法诚信激励制度和***披露制度,分明信用优劣,警示医疗风险,净化医疗环境,塑造行业良好形象,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发展。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变更、校验和医师注册过程中,要充分利用注册系统有关数据,禁止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申请设立医疗机构或违法违规执业。要与其他部门积极配合,及时沟通,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制度,形成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

    四、切实推进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利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务必于2015年12月15日前完成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医师信息的核实、清理、补充、修正工作,并通过注册系统进行实时报送。同时,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示本辖区医疗机构和医师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供社会各界和公众个人查询、了解和监督。对于逾期未纳入注册系统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要进行重点核查监管。

    对于注册系统维护使用有关情况,可及时与我委医政医管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进行沟通。涉及系统安装、人员培训、信息录入、数据上报等技术问题,请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联系。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办公室

    201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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