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禁忌证
哮喘、有症状的低血压或心动过缓以及严重失代偿的心力衰竭。在β受体阻滞剂治疗利大于弊的患者,禁忌证可能是相对的。无支气管痉挛的慢性阻塞性肺疾患和外周血管病不应视为β受体阻滞剂的绝对禁忌证,并且高危患者可能从该类药物治疗明显获益。心力衰竭伴有病窦综合征或II、III度房室阻滞的患者预先接受起搏治疗,以耐受β受体阻滞剂,仍可能获益,但这一方式尚未正式经受临床试验验证。糖尿病或下肢间歇跛行不是使用β受体的绝对禁忌证。
五、 药物相互作用
铝盐、Cholestyramine和Colestipol可减少β受体阻滞剂的吸收。饮酒、phenytoin、rifampicin和phenobarbital以及吸烟可引起肝生物转化酶和降低脂溶性β受体阻滞剂血浆浓度和缩短清除半衰期。Cimetidine和hydralazine可通过减少肝血流增加**和美托洛尔的生物利用度。对于正在服用地尔硫卓、维拉帕米或各种抗心律失常药物的患者,使用β受体阻滞剂要小心,因为上述药物可抑制窦房结合房室传导。和其他抗高血压药物同时使用可有附加降压效果。Indomethacin和其他非甾体抗炎药物削弱β受体阻滞剂的降血压疗效。
六、 剂量
根据循证医学的原则,我们不但要选择有充分证据的有效药物,也要注意使用临床试验证实的有效剂量。例如β受体阻滞剂用于慢性心力衰竭,目的一是改善预后,二是延迟或阻滞左室重构,因此需要以试验与指南中明确的目标剂量。是在每一患者个体化滴定至其可耐受的最大剂量。心肌梗死后的二级预防同样需要充分剂量的β受体阻滞剂。我国临床实践中,对作用明确,价格较低廉的β受体阻滞剂用得太少,并且即使在使用,也剂量太小。认为中国患者因种族差异不能耐受β受体阻滞剂有效剂量缺乏证据。是传统的错误观念和落后的疾病干预模式无法实现β受体阻滞剂防止心血管疾病的重大成就。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作者:胡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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