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河北省研究生培养单位异地研究生培养的意见
为深入落实**总书记关于研究生教育的重要指示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保障研究生教育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引导研究生培养单位服务国家和区域需求开展高质量的产教融合、科教融合,督促研究生培养单位坚守主责主业,纠正资源分散、管理松散、无序扩张的倾向,切实保障研究生教育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以及教育部等五部门 《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 (教政法 〔2017〕7号)和 《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异地研究生培养的意见》(教研〔2021〕5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异地研究生培养机构命名
(一)研究生院是高等学校负责研究生培养管理的内设工作 机构,不得异地单独设立。我省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异地举办具 有研究生教育功能的机构,不得冠以诸如含有研究生院、研究生 学院、研究生院分院等字样的名称。“异地”是指与学校章程所载注册地不在同一地级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其他地域。
(二)对于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异地研究生院、研究生学院及研究生院分院,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未经批准的,应当在2022年3月15日前完成更名,调整并明确其功能定位。
二、严格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管理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保证研究生培养及质量保障的规范性,原则上不得开展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是指除招生和学位授予外的其他全部培养环节均在异地进行。
(二)自2021年5月31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研究生培养单位异地培养研究生管理的通知》(教研厅函 〔2021〕4号)印发之日起,未经批准不得新开展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在此之前未经批准但已实施全过程培养的 (含2021年已录取), 可按现培养方案完成培养、毕业,但不得再新招研究生开展异地全过程培养,招生简章中不得单独列出或标注异地培养地址。
(三)对于按照国家相关部署,对接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确需开展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的,异地机构应当完善相关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的师资队伍、办学条件并独立成体系,达到本校同类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我省研究生培养单位需报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提交异地机构所在地省级行政教育部门进行初审。
初审将结合本省 (区、市)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发展布局和当地产业行业优势等,对其基本条件严格审核;涉及确需进行异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商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初审通过的,研究生培养单位需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复核,经复核同意开展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的机构,参照学位授权点进行监管评估。
三、加强异地非全过程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
(一)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培养研究生的要求,在异地进行部分环节的培养。异地培养环节应紧密对接所在地产业行业特色,依托联合培养基地、实习实训基地、科研实践基地、教学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等进行,切实提升学生创新能力和水平。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教学环节应在章程所载注册地所属地级市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连续进行。
(二)异地承担研究生部分培养任务的研究院、基地、医院、学院等各类机构 (包括由学校发起设立的机构,以及承担有本校相关培养任务的其他机构),应具备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研发实验条件、科学研究平台、稳定的经费保障,能满足指导研究生培养要求的导师和专业技术人员等师资力量。跨省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异地机构,应当同时报高等学校注册地和异地机构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异地机构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对机构办学行为、安全事项等实施监管,研究生培养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研究生培养单位加强管理和监督。
(三)组织研究生开展异地培养,研究生培养单位应统一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应有专门的管理队伍、实施方案、培养计划,实行全链条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确保研究生导师在科教融合、产教融合、科学研究、实习实训等环节履行职责。在省域内开展研究生异地培养的,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异地培养的研究生党员应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四)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单位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不得新招研究生开展跨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在此之前已开展的 (含2021年已录取),按现培养方案正常培养、毕业。涉及确需在本省域内进行异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应当就异地培养的原因与目的、培养支撑条件保障状况、培养及就业质量等,形成报告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商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同意。承担异地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机构应按照相应机制履行培养管理职责,配备完善的教学和师资条件,实行全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注重培养质量。
四、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整改
(一)研究生培养单位是异地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统一领导,成立整改工作专班,研究推进措施,确保整改落地落实。同时,应全面掌握外省高校在本校开展、本校在外省、市开展非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机构的设立地址、培养条件和资质、学生数量、安全保障、党组织建设等情况。
(二)对照本文件要求开展自查。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梳理核查本校现有异地教学科研机构的设立依据、程序、功能定位、运行状态、管理体制机制、培养条件、质量保障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对照发现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形成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
(三)按期完成整改。对于已设立的异地研究生院、研究生学院、研究生院分院等,以及异地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机构,应于2022年3月15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对于异地非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机构,应于2022年3月15日前完成自查,形成整改方案,并建立健全规范管理制度。以上两类自查及整改情况完成后,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须形成书面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告 (公函形式并加盖公章),并按照要求填写 《河北省研究生异地培养专项情况汇总表》(见附件)。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告和异地培养专项情况汇总表的扫描件 (pdf格式)应于2022年3月20日前提交至邮箱:hbxwb1301@163.com。
(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把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异地机构纳入统一规范管理。拟新设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异地机构时,要科学评估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配置教学科研资源,杜绝盲目扩张。应根据学校发展实际需要,合理统筹各方资源,审慎开展校地合作培养研究生项目,注重培养质量。严禁以 “研究生”和 “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进修班、研修班等。
(五)现有的跨省异地非全过程研究生培养机构应按照相应省 (区、市)统一要求,及时完成备案。以后新设机构应于签订合作协议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正式文书之后20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培养单位注册地和异地机构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建立台账,准确记录整改工作具体事项,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名 (标注日期)、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密封后封存,供必要时启封核查。
(七)各高校应每年更新、上报一次所有异地培养机构的备案信息。省教育厅将按比例进行抽查,对不能保证培养条件与质量的机构,将提出停止办学乃至停止相关学位授权点授权的建议。
五、强化质量督导监管
(一)组织整改工作 “回头看”,抽取部分高校进行专项督查,重点检查高校整改方案内容是否具体,措施是否精准,是否责任到人、是否期限明确、是否落实到位,问题整改是否见底、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整体成效是否明显等情况。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开展实地巡查,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彻底的单位,以及今后发现仍存在违反本文件规定异地培养研究生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将视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提出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撤销该校相应学科 (专业学位类别)的学位授权建议等处理,并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约谈、追责问责。
(二)在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中对相关学位授权点进行重点抽查,将异地开展教育教学环节的质量纳入抽评要素,对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开展质量专项巡查。加大学位论文抽检力度。研究生培养单位异地设立教学科研机构情况纳入相应部门对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经济责任审计和巡视工作。我省 “双一流”建设高校异地研究生培养情况纳入 “双一流”建设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