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药后续**不征增值税
2015-02-06 10:56
阅读:1329
来源:华夏医界网
作者:老*
责任编辑:老者
[导读] 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创新药后续**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药品生产企业消瘦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的相同创新药,不属
为鼓励创新药的研发和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关于创新药后续**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药品生产企业消瘦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消瘦范围。
通知规定,创新药是指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获批前未曾在中国境内外上市消瘦,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通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免费提供创新药,应保留好后续免费提供创新药的实施流程等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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