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物价局和市卫生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实行价格公示,没有病历记录或护理记录的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
医疗机构应设价格管理部门
《通知》指出,原则上医疗机构财务科应下设价格管理部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设立独立的价格管理部门。从事价格管理人员应有一定的基本医学知识和财务知识。
价格要在候诊大厅公示
《通知》明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均应实行价格公示。各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药品价格、医疗服务价格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之外单独收费的医用材料价格,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如候诊大厅、门诊科室、药局、住院处等),采用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价目本等方式进行公示;当价格发生变动时,医疗机构在执行新价格前,要及时调整公示内容。
公示栏右下方应标明大连市物价局、卫生局举报电话,方便群众和社会进行监督。
医疗机构要为患者提供便捷的医药费用查询服务,可在病房、护士站、住院费用结算等部门查询一日住院费用及总费用,提高收费透明度。
使用贵重药品要双方确认
医疗单位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药品、医用耗材等费用清单。对医保患者要注明自付比例。当患者对发生费用提出质疑时,医疗机构有义务向患者做出合理解释,患者有权拒付与清单不符的费用。
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贵重药品和单独收费医用材料医患双方确认制度。贵重药品指每最小零售单位100元及以上的药品,单独收费的贵重医用材料指每最小零售单位500元及以上的医用材料。在使用上述药品和医用材料前,应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特殊情况下紧急使用后应进行补签。
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的病历记录和护理记录制度,并对患者费用清单实行复核。没有病历记录或护理记录的服务项目,一律不得向患者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