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的书写与管理非常重要,尤其是在医疗**的处理中更是如此。如果病历保管不当,则在医疗**处理中将处于被动,甚至须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下面就从一起案件的判决来谈谈病历保管的重要性。
一、案件判决情况
在民事判决书中,**称“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其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并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作为原告的患方通常应对损害后果、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医疗机构是否履行了向患者一方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人民**应当根据病历记载、知情同意书等证据进行综合认定。发生医疗损害,患者能够证明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有关的病历资料的,人民**应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本案中,被告未提供原告的病历原件,以致鉴定机构以”不能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即鉴定材料不够完整、充分(如二次住院客观病历中未见风险告知书及未见主观病历等)“为由,认定原告申请的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无法进行,故相应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本院推定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承担100%的赔偿责任。”据此,**判决医疗机构赔偿患者各项损失合计41万余元。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三、分析及教训
从侵权责任法第54条不难看出,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而其中按照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又需要由患方及医方分别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具体如本案民事判决书所述,患方通常对损害后果、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而医疗机构则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并承担举证证明已向患方履行了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的义务,如果医疗机构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则需要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责任,即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8条的规定,在一定情形下**可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其中分为存在违法行为及病历违规两大类情形,而病历违规又细化为隐匿或拒绝提供与**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五种情形。如果存在这些情形,**即得以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除非医疗机构能够举证证明并无过错。
具体到本案中,医疗机构在诉讼过程中无法提供病历原件,导致患方提起的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无法进行,在此情况下,**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据此判决医疗机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从该案件也不难看出,医疗机构须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范》的要求书写及管理病历,并为患者提供复印等服务。如果病历保管不当,导致病历丢失或损毁,以致在医疗**诉讼中无法提供病历原件,那么医疗机构就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进而对患者进行赔偿也是在所难免的了。因此,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病历管理部门需要切实负责,确保病历的书写及保管符合相关规定,从而能够实现避免医疗**发生及在医疗**发生时有效应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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