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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分工明确

2014-05-04 11:57 阅读:1738 来源:健康报 责任编辑:潘乐乐
[导读] 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食药总局、中国残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各相关部门、组织的任务分工,并要求各省(区、市)定期发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

    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食药总局、中国残联、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各相关部门、组织的任务分工,并要求各省(区、市)定期发布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补偿经费。

    足额安排补偿经费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安全、有效的措施,但由于个体差异等多种原因,极少数受种者可能会发生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对受种者及其家庭造成严重影响。

    《指导意见》指出,目前,对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鉴定、补偿、医疗、康复、教育、就业等处置工作,仍有部分地区存在政策不完善、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各级**部门要制定并落实相关政策,加强联合督导检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指定人员专门负责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政策解释、教育疏导和信息沟通工作。省级财政要足额安排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经费并及时拨付到位,尚未制定补偿办法的省(区、市)要争取2014年公布施行。

    定期发布监测信息

    《指导意见》提出,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和食药监管部门要定期发布本省(区、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信息,及时公布重大不良事件处理信息,建立媒体沟通机制。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药品不良反应检测机构要实时跟踪疑似异常反应监测信息,实行日审核、定期分析报告制度。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疑似异常反应报告和调查工作,并与食药监管部门共享监测信息,针对重大事件或问题建立联合调查处置机制。

    要设救治定点医院


    《指导意见》提出,地方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可确定1家——2家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作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医疗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参加基本医保的受种者,无论是疑似还是确诊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不包括原发病),发生的医疗费用要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报销,并将符合大病医疗保障和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纳入保障范围。

    《指导意见》还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患儿父母再生育、入学就业、生活救助、残疾照顾等作出规定,要求各级相关部门帮助病例及其家庭解决实际困难。

    医疗机构不得做诊断

    《指导意见》要求,中华医学会统一制定规范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格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制定规范的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书格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规定的疑似异常反应情形,调查诊断应由设区的市级或省级专家组进行,其他需要调查诊断的,由县级疾控机构组织专家开展。任何医疗机构或个人不得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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