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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误诊引发的继续治疗费用

2011-03-03 10:19 阅读:4592 来源:爱爱医 作者:i*m 责任编辑:iam
[导读] 在正常的诊疗过程中,误诊经常发生。如误诊或误治导致患者治疗不当,产生的医疗费用究竟应由谁来支付。谁来支付

  在正常的诊疗过程中,误诊经常发生。如误诊或误治导致患者治疗不当,产生的医疗费用究竟应由谁来支付。是医院支付还是患者个人承担,还是共同支付?

  案情简介:

  患者袁某在县医院诊断为“双侧甲状腺**状腺瘤”,并接受了“双侧甲状腺次全切术”,术中和术后病理检查均对术前诊断予以确认。

  6年后,该患者于北京某医院被确诊为“双侧甲状腺**状腺癌并淋巴结转移”,需行“双侧甲状腺全部切除及右侧颈部淋巴结清扫术”。手术前为了解原发癌的部位,患者借阅了6年前年在县医院的住院病历和手术病理切片,北京某医院对6年前的术中冰冻切片和术后腊染片进行了重新诊断,发现原诊断严重错误,误将“腺癌”诊断成“腺瘤”。

  患者为证实县医院的诊断的正确性,将病理切片送至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经专家会诊,结果与北京某医院相同,均认为是“甲状腺**状腺癌”而非“甲状腺**状腺瘤”。

  患者袁某认为,县医院的医疗过错侵害了他的生命健康权。故诉至**,要求县医院支付原告已发生的“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91371元。

  爱友评论:


    “曹1981”:幸而没有造成严重的医疗意外。如“甲状腺癌”导致大面积转移,患者因“甲状腺癌、肺部多处转移”就诊的话,肯定构成重大医疗事故,医院难脱关系。本案件里医院未将患者双侧甲状腺全部切除,虽未造成严重意外,但医院可能还是要负责。从医路上,我们必须时刻谨慎、不断学习。

    “wangliang22”:临床误诊误治很多,不少误诊都可能导致严重的不良后果,有时甚至还要为“药物过敏反应”甚至是“副作用”买单!辅助科室可以在检查结果上写“请结合临床”,而临床医生却不能写“请结合病情”。临床医生责任大,需要社会的理解和关注,同时医生待遇也要提高,因为这是关系人命的大事。

    “yiminding”:临床上很多疾病表现都不是很典型,一种疾病常具有多种疾病的特征,尤其是疾病初期,误诊更常见。即使经验再丰富,也有误诊误治或诊断不出来的时候。所以我认为误诊没有必要由医院完全承担。

  “马为良”:误诊在临床中非常常见,没有哪个医生是“有意误诊”,或者愿意“草菅人命”。我们需要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我们期望能将“医疗风险”化解,减少“医疗**”。我们期待有一天患者就医时有“医疗意外”保险,就像坐车买保险一样……

  专家评论:

  对于本案主要存在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第一,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第二,原告因双侧甲状腺被全切除的伤残补助费是否支持。

  首先,县医院因诊断错误使手术方式选择不当,但未构成医疗事故,应按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进行审理,无需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事故分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最高人民**《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诉到**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其次,医疗机构的医生存在失误,应承担过错责任。

  县医院将患者袁某的“甲状腺**状癌”诊断为“甲状腺**状腺瘤”,从而未对患者袁某的双侧甲状腺进行应该做的全切除手术,仅进行了“次全切除术”,存在因误诊而选择手术不当的过错。不管是否误诊,患者双侧甲状腺均应全部被切除,与误诊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即没有误诊,原告的甲状腺也会被切除。因此,患者因双侧甲状腺被全切除的伤残补助费不支持。手术仅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致使癌症不能彻底清除,增加了“甲状腺**状癌”复发和转移的机率。同时也误导患者袁某,长时间不能足够重视病情并未及时采取对症治疗措施。县医院的过错行为构成医疗侵权,给患者袁某造成了精神痛苦,应承担过错责任。

  审判结果:

  **判决县医院赔偿患者袁某治疗“甲状腺**状癌”的相关费用,并赔偿营养费及精神抚慰金。判决赔偿原告蒋某医疗费18404元、营养费1800元、精神抚慰金49050元,共计69254元;对于患者要求县医院赔偿的“继续治疗费”和“伤残生活补助费”,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如何避免:

  判断误诊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也就是法律上的误诊,主要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素:一、医生诊疗过程中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常规的行为;二、是否对患者的人身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三、过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误诊是客观存在的,但对于误诊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并不是所有的误诊都是医疗事故。对于疾病的诊断治疗,是一个动态过程,要求医生认真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制定治疗方案。即使不能及时诊断,也应作好必要的拟诊和护理工作。如诊疗过程中违反卫生行政法规、护理常规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则构成医疗事故,若只是误诊,但并没有给患者身体造成更进一步的损伤,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院胜诉的“误诊”

  一位年近40岁的女士突然发现脖子上出现一肿块。遂到某市医院就诊并对肿大的淋巴结进行活检,病理报告为“非典型增生”,因炎症引起。医生便据此给她抗炎治疗,肿块很快就消失了。两年后该女士旧病复发了,到省级医院检查最后被确诊为“淋巴瘤”。听到这个消息,这位女士震惊了,她认为是第一家市级医院误诊了,才导致病情恶变,愤怒之下将医院告上法庭。后经两级鉴定,均不属于医疗事故,是疾病本身发展的结果,不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没有败诉。误诊原因是疾病自身发展的原因,完全属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医生并不存在主观过错,严格说医生不存在过失。

  对于因医院的误诊给患者造成的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要结合该医院的医疗条件、医疗水平以及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来看,如果医院完全具备诊断胃癌的水平和技术,并且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医院并无过错,该疾病又已超出了医院现有的诊疗水平和条件,则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只承担部分责任。

  误诊的法律责任(本案符合第二种)临床误诊的性质不同,涉及到法律责任也不同,有过错的误诊有以下几种法律责任。

  一、医疗事故责任,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活动中存在过失,即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损害程度必须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件》规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卫计委《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要求,且过失行为不良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二、民事法律责任,人民**在审理医疗**案件时,对不构成医疗事故,但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的误诊行为,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定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对技术性误诊,无论给患者造成何种程序的损害,都要由医疗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误诊给病人带来的损害,医院应赔偿患者因误诊误治增加的不必要医疗费、交通费,根据不同情况赔偿病人因营养支持从而支出的营养费,因误诊误治产生的误工费,如侵权后果严重,还要承担适当的精神抚慰金等。

  三、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或拘役”。

  相似案例:

  肺结核误诊肺癌 市民被误切半个肺获赔17万元患者,杨某到市医院看病,被诊断为“左肺下叶癌”。此后先后进行化疗,并实施手术切除了左下叶肺。手术后杨某的病情未见好准,后病例报告回示为“肺结核”,而非肺癌。杨某认为,医院在没有对自己做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主观经验将病情确诊为癌症,并对自己实施了针对恶性肿瘤的化疗、手术等治疗行为,导致自己肺功能严重受损。要求医院赔偿自己各项损失21万余元。

  后经鉴定,鉴定人员认为医院在对杨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误诊。医院方没有尽到充分注意的义务,医疗过失参与度拟为70%。

  **认为,医院将肺结核误诊为肺癌,并切除了杨某部分肺,在医学鉴定部门确定医院存在误诊误治的情况下,认定医院的过失让杨某遭到损害。考虑到杨某正值壮年,医院的行为让他承受了患癌症的精神痛苦,**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伤残赔偿金等17万余元。

  医院误诊癌症错切肾被判赔80万元患者,杨某,在某医院被确诊为“输尿管癌”,随后接受了切肾手术。在术后病理检查中,杨某得知自己被误诊,未患癌症,但丢了右肾。此后,杨某左肾出现不适,身体状况急转直下,工作与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于是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70万余元。经医学鉴定认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明显过失行为,导致杨某肾功能不全,医疗事故已达三级甲等,医院应负主要责任,而杨某仍需继续治疗。据此,**认定医院误切杨某右肾应担责,判决该医院赔偿杨某医疗费等损失共计80万元。

  误诊为乙肝医院赔偿3万余元??? 张某、冯某、菜某三人到某医院体检,被门诊检验确诊为为乙肝患者。确诊后,三人精神十分紧张,购买了数百元的药物进行治疗,亲朋好友及单位同事得知后,均对三人躲避。特别是张某属于在校学生,同学冷嘲热讽,集体活动也不让其参加,学习成绩直线下降。三人服药后均有不同程度的药物反应,后经其他医院和该省人民医院反复检查,结果均是乙肝抗原呈阴性。三人将该院告知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医院将三原告误诊为乙肝患者,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和精神损害,依法应予以赔偿,要求医院支付各项赔偿共计36000余元。

  被误诊患乙肝获赔60岁老人肖某为办理农村合作医疗申请,到某医院做血液检查。经检查,该医院向他出具了患乙型肝炎的诊断证明,并建议他回居住地医院治疗。肖某到该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液复查后,乙肝抗原呈阴性。疑惑不解的他又前往某低多次检查,乙肝抗原均检查为阴性,最后确诊没有患乙肝。为此肖某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1000多元。肖某向**提**讼,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1427.37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院审理认为,被告医师在诊断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向原告出具了原告患有慢性病乙型肝炎诊断证明,致使原告的精神和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判决该医院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1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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