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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在职医生将可以办医院、开诊所了

2016-11-03 20:19 阅读:3180 来源:看医界”微信号 责任编辑:谢嘉
[导读]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出炉,《看医界》为您带来独家盘点抢先看: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出炉,《看医界》为您带来独家盘点抢先看:

  取消在职医生办医疗机构限制!

  在1994年发布的老版本《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但最新出炉的修改征求意见稿将这一条删除了。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在职医务人员可以申请开办医疗机构了!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并非所有的在职医务人员都可以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由于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大多数具有准公务员的身份,拥有编制的医务人员估计要想同时申请办医疗机构估计还很难被允许,但需要说明的是,不再是因为《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不允许。

  而对于一些在民营医疗机构的医生来说,之前的这一闸门将彻底放开,民营医院的医生们只要医院允许,可以一边上班一边开诊所、办医院。

  这些都新晋为医疗机构!

  话说在职及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就只能开诊所办医院吗?那就太狭隘了!根据最新的修改征求意见稿,除了传统熟知的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安宁疗护中心,这些统统都被认可为医疗机构。

  也就是说,医务人员在市场上能施展拳脚的空间越来越广,病理科医生、影像科医生、护士等都可以有一片天地。

  建筑设计不再需要卫生审批!

  话说,按照老版本,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也就是说以前不仅医疗机构设置需要找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甚至连建筑设计都要经过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现在简政放权后,修改为“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按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经相关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建筑设计的审查不再是卫生行政部门管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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