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备受瞩目,其中“医闹”情节严重将入刑,成为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草案二审稿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拘役、管制或者**。
当医患矛盾演化为暴力事件时,性质已经完全不同,对于那些通过暴力或极端的行为,从医疗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的群体而言,理应依法打击。寻衅滋事的职业医闹理应受到打击,而患者家属的心情却并非不能理解。实际上,对于绝大多数普通患者及其家属来说,医学领域是一个绝对的盲区,如果他们的知情权得不到满足,谁也无法阻止他们产生猜疑。很多时候,他们只是希望假借医闹之手来求证猜疑、捍卫权益。
医闹的产生基于医患双方的不信任,而这种不信任则是因为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医患**不仅十分复杂,也相当专业,而医疗事故的鉴定处理又基本都由医疗卫计委门主导。因此,患者家属经常会对其鉴定处理结果表示怀疑。有鉴于此,有必要改革和完善医患**的评判与处理机制,借助于相对中立的第三方做出公平、公正的裁决,而不能任由医疗机构面对医患**”自己给自己把脉“.
”医闹“的猖獗其实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正常法律渠道的受阻—比较起复杂的医疗诉讼程序以及漫长的**之路来说,借助”医闹“来解决问题无疑是一种”捷径“,因此,面对愈演愈烈的”医闹“现象,有关部门更应该减少医疗诉讼环节、降低诉讼成本,从而保障患者的权益真正得以实现。如果不能尽快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使医患双方能够平等地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纵使加大对医闹的打击力度,也难保其不会改头换面以其他形式出现。
显而易见,只有真正保护起患者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其**渠道的畅通,才能从根本上铲除医闹得以滋生的土壤。也只有在辨明了唯利是图的”职业医闹“与普通患者的一时激愤之后,才能方便有关执法部门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