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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入刑案疑点重重引争议

2015-03-03 15:19 阅读:1816 来源:环球医学资讯 作者:老* 责任编辑:老者
[导读] 连日来,福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大夫李建雪以医疗事故罪被**的案件引起巨大反响,因为它涉及如何理解认定医疗行为“严重不负责任”.在陈姓产妇产后死亡后,福建省医学会认定该案件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连日来,福建长乐市医院妇产科大夫李建雪以医疗事故罪被**的案件引起巨大反响,因为它涉及如何理解认定医疗行为“严重不负责任”.在陈姓产妇产后死亡后,福建省医学会认定该案件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李建雪被吊销医师资格,**,取保候审。按照司法程序,今年3月,此案将会开庭再审。此案存在哪些疑点?

  1、产妇为何有两个身份证号?

  死亡产妇有两个身份证号。在福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上可以看到一个产妇身份证号,产妇病例上有另外一个身份证号码。不仅如此,婴儿的出生证上,母亲身份证号是打“×”的。

  2、“犯罪事实”认定不清

  **书先罗列了产妇诊治经过,其中涉及李建雪主要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建雪见陈燕芳尿少,未意识到陈燕芳出现出血性休克状态,给陈燕芳静脉推了一支不利于出血性休克抢救,低血容量时不宜应用的速尿针剂20mg”.

  医疗事故罪作为一种过失犯罪,刑法十五条规定了如何认定“过失”,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然而**书本身已认定李建雪“未意识到”,不是疏忽大意也不是轻信。暂且不论患者此时能否应用速尿本身有争议,即使按照**书本身对照法律要求,也不符合“犯罪事实”确立的标准。**书还有一些涉及李建雪以及其他医务人员的问题,但“犯罪事实”也显然不够确凿。

  3、两级医学会对产妇死因鉴定结果不同

  产妇死亡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对于该产妇的死亡,理清原因,才是分辨各种因素在其中所占比例的重要依据。

  福建省医学会对此案的鉴定结果为,产妇因产后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但患者死亡确切原因尚缺乏尸体解剖重要依据。福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是,患者存在肾脏损害(肾病综合症)、血液高凝状态等基础疾病,患者死于产后出血性休克或伴急性肺动脉血栓栓塞可能性大。

  此案目前已属刑事案件,就更加需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检察机关有义务查清死者的真正死因。产妇家属原本在报案时提出尸检要求,但随后又放弃了尸检,因此产妇的真正死因并不清楚。

  4、证据不足 “严重不负责任”主观性太强

  其实目前看来,许多内容即使是民事定责也争议比较大的,但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资格,医院同意家属提出的152万元赔偿,这些民事处置已经非常勉强,而目前的刑事追责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事件发生于2011年12月,2012年1月2日立案,而目前是2015年3月,至今仍无定论。无论将来李建雪判断有罪与否,这过去3年一千多天里,李建雪医师及其家人一定每天都备受煎熬。就像李建雪的丈夫黄睿所说:“现在全家要靠我一个人的收入支撑,三年里,很多亲戚朋友在经济上给予过我们帮助。”现在只希望此案能尽快结束,还妻子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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