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医生与民营诊所起**,孰对孰错?
2010-12-02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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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找法网
作者:大*勒
责任编辑:大弥勒
[导读] 医生童某跟一民营诊所签订合同不久后,诊所发现童某没有执业医师***,于是单方面节约,童某于是将诊所告上法庭,要求诊所赔偿自己经济损失28万元。
“签了合作协议后,我们才知道他是无证行医。”一民营诊所将该诊所的整容科室承包给童某之后,发现其没有行医***,且与患者产生了不少医疗**,于是与童某单方面解约。童某以该诊所违约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28万元。昨天,浦东新区**开庭审理了此案。
合作仅仅几个月,童某与民营诊所就因承包美容科的合同是否有效打了大半年的官司。童某告诉法官,2004年他与该诊所签订《医疗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开办整形美容科。由诊所提供医疗美容科的场地,童某提供医生和设备,并负责市场运作、宣传策划和经营,童某每月向诊所支付 2万元的管理费。不久,诊所发现童某没有医师执业资格,双方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2005年9月13日,诊所向童某发出了“终止合同通知”,并封存了医疗美容科内的所有物品。
童某认为诊所在他投入了大笔广告宣传费后,无端阻挠合同的履行,并封存他所购买的设备和医疗档案,致使他无法开展医疗活动,遭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是违约行为,要求诊所返还押金、定金,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
而诊所认为自己的行为正当合理。诊所代理律师辩称,在合同签订之前,童某隐瞒了其是无证行医的事实,假称自己的执业许可证正在审核中,还未转来本市。而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卫计委颁布的相关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与无行医资格的个人进行医疗合作。“签约后,我们多次向童某催要行医***,他拿不出,这才知道他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诊所董事长李某向法庭出示了两个患者的证言,“他明知自己没有行医资格,却多次为患者做手术。”同时诊所发现童某擅自发布违规的医疗广告。为了规范童某的行为,诊所与童某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童某不得从事医疗美容,只能从事生活美容,且需要预付 20万元合作费。但童某没有履行合约,诊所无奈之下单方面解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