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吁:将医院纳入“公共场所”
2016-11-02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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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麻醉超人
责任编辑:谢嘉
[导读] 上个月,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深圳**医疗条例》获得通过,《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上个月,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深圳**医疗条例》获得通过,《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场所是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的公共场所,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深圳把医院纳入公共场所,改变了过去医院属于《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内保单位,纳入公共安全管理,医院建设将真正走上正规化,法制化,
一旦有医闹、医暴等违法行为发生,警方将不再是无法可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按照扰乱公共秩序罪等法律法规,对于违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
法规从明年一月一日开始实施。
意义非凡,给深圳点赞!
目前,深圳也是全国唯一一个将医院纳入公共场所的城市,这是深圳敢为天下先的**和勇气,是深圳改革先行者的又一次探索。
多年来,医闹愈演愈烈,可是面对涉医案件,警方面临着无法可依的囧地,在医院打骂医生,寻衅滋事,警方不知道适用哪一个法律。医院不是公共场所,所以,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只有一部《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我们来看看这部法规。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于2004年9月13日***颁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负责,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其中,对安保人员有明确规定,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这个条例有一下几个特点。
一,单位的安保是本单位负责。二,执行人员是专职或***的治安保卫人员,就是通俗的说法,保安。三,安保人员只能维护本单位的安保次序。四,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安保人员必须协助**机关执法,意思是安保人员没有执法权。
如果严格按照这个《条例》,我们看看医院的保安还能干什么?维持一下次序,在候诊大厅要求别人不要大声喧哗,收停车费,抓抓小偷小摸,制止别人吵架,等等等等。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请问什么程度才叫做‘’难以制止‘’?一旦达到了治安案件,安保人员就没有***执法权了,更何况是涉嫌违法犯罪?在这个条例下,医院的安保人员权限真的很有限,这,也就意味着,医院仅仅靠自己,是完全无法做好医院安保工作的。
在这个《条例》规定下,医院的安保形势愈发严谨,越来越多的暴力伤医事件,已经大大超出了一般的治安次序,治安案件了,但是,在现场第一线的安保人员面对这样的治安案件和违法犯罪行为,是无能为力的,因为他们没有执法权,只能配合**机关执法。而**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面临一个适用法律的问题,他应该适用《企事业治安保卫条例》呢,还是适用《治安管理条例》来执法?因为国家规定,医院不是‘’公共场所‘’。
我们来看看‘’公共场所‘’的定义。
公共场所是供公众从事社会生活的各种场所,是人群经常聚集、供公众使用或服务于人民大众的活动场所,是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反应一个国家、民族物质条件和精神文明的窗口。从这个定义我们可以肯定,医院是完全符合法律对‘’公共场所‘’的定义。医疗是人民大众生活的一部分,医院是服务人民大众的医疗场所,人员密集,医疗卫生也是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医院安保现实的需要,医院都应该作为一种‘’公共场所‘’,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此,将极大的改善目前医院安保面临的困境。 小平同志说,好制度让坏人变好,坏制度让好人变坏。把医院排除在‘’公共场所‘’之外,无形中让医院安保走进了死胡同,违法人员也可能有恃无恐,医院和警方在面对涉医事件也会无所适从。
为此,我们呼吁国家尽快改变这一规定。
深圳已经把医院作为‘’公共场所‘’了,即将在2017年1月1日实施。我们希望,在吸取深圳经验的同时,相关部门也做出相应决策,把全国的医院纳入‘’公共场所‘’管理,这,对于医、患双方都是公平公正的,在医院安保管理上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改善医患关系,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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