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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失致婴儿脑瘫 法官调解化九年恩怨

2014-06-02 11:29 阅读:1508 来源:医药卫生网 责任编辑:潘乐乐
[导读] “彭法官,您为我女儿的案子花了不少精力,我很感谢你!”、“彭法官,今天能调解解决**,你做了很多工作,说实话,作为被告方律师,我真的很感动。”5月28日上午,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官彭行方成功调解了一起长达近九年的医患**,原、被告双方

    “彭法官,您为我女儿的案子花了不少精力,我很感谢你!”、“彭法官,今天能调解解决**,你做了很多工作,说实话,作为被告方律师,我真的很感动。”5月28日上午,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官彭行方成功调解了一起长达近九年的医患**,原、被告双方签收调解书后,一致感谢法官为调解双方矛盾所付出的努力。

    2005年6月4日,原告母亲钟丽在被告赣州市某医院进行分娩,并于当日产出一女婴即原告刘红红。钟丽在生产过程中,因被告医务人员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其第二产程延长,导致原告出生时即被诊断患缺血缺氧性脑病,并住院接受治疗。住院期间,原告家属与被告发生**,后经协商,原告家属与被告达成协议,双方认可原告病情正向痊愈发展,被告免除原告的医疗费九千余元,并一次性支付了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三千余元,此后原告出院。

    原告出院后,因病情未见好转,原告自2005年7月至2012年7月期间,先后到赣州市立医院等医院进行治疗。2012年7月,赣州市人民医院诊断为“手足徐动型脑性瘫痪”。原告在后续治疗期间,因家庭无力支付后续治疗费费等费用,原告家属多次找到被告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果,双方**一直持续。2011年12月31日,原告向章贡****,要求被告赔偿相关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法定代理人向**申请对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参与度、原告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随后又申请对原告后续治疗费进行补充司法鉴定。经鉴定认为,被告在对钟丽及刘红红的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程度拟定为30%;刘红红伤残等级为四级,构成大部分护理依赖,其后续治疗费用(康复训练费)评定为每年12000元,康复训练期限至十八周岁。根据鉴定意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等费用,合计469670元。

    案件开庭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双方争议在于赔偿标准和数额主张不一致,加之本案**产生时间早、诉讼时间长、原告家庭困难及原告自身需要继续治疗等多种因素,承办法官试着对该**进行调解。

    承办法官依据事实和法律,一方面耐心引导原告方,让其认识到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和不合理部分,使其对**的处理有个合理预期;另一方面,积极引导被告方正视**的解决,敢于承担应有的责任,做到以此为鉴,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强化管理,最大程度避免医患矛盾的发生。

    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执着做双方工作,原、被告双方最终于2014年5月28日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30万元整,至此,该**得以圆满化解。(注:上述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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