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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爱医院给患者腰部手术后致残,被判赔19万元

2013-04-01 12:44 阅读:1682 来源:新京报 作者:网* 责任编辑:网络
[导读] 57岁的郄先生因腰背疼痛在北京博爱医院做了两次手术后,病情反而恶化。他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索赔47万余元。经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医院在第一次手术治疗方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为50%左右;郄先生构成8级伤残。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博爱医院存在医疗
57岁的郄先生因腰背疼痛在北京博爱医院做了两次手术后,病情反而恶化。他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起诉索赔47万余元。经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医院在第一次手术治疗方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为50%左右;郄先生构成8级伤残。市二中院终审认定博爱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赔偿 郄先生18.9万余元。
郄先生起诉称,2010年3月,他到北京博爱医院就诊,初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在医生建议下,他于2010年3月8日和2010年7月30日两次住院手术治疗。其后,他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恶化。后经其他医院专家诊治,告知他病情恶化是博爱医院错误治疗所致。他因此起诉要求博爱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7万余元。
患者两次手术后未好转
郄先生称,2010年3月8日,他因腰背疼痛等症状入住博爱医院就诊,被初步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在医生建议下,他于当天和同年7月30日进行了两次手术。出院后,他的病情不但没有好转,反而恶化。转院到其他医院,经专家诊治,他被告知"病情恶化"与博爱医院错误治疗有关。
于是,郄先生以博爱医院医疗过错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47万余元。
该案在一审期间,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博爱医院对郄先生第一次手术治疗方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再次手术治疗并加重腰椎活动障碍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以50%左右为宜;郄先生术后腰部活动障碍,构成8级伤残。
医院上诉被驳回
博爱医院称,郄先生提出其他医院专家认为存在误诊,但经被告医院会诊,认为诊治没有问题。
"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已向郄先生告知手术注意事项,郄先生也签字表示确认。"医院方代理人说,医院没有违反诊疗常规。司法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患者损害后果与医院没有因果关系。
被告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博爱医院辩称, 郄先生提出经其他医院专家认为他们存在误诊,他们不认可。博爱医院经会诊,认为对 郄先生的诊治没有问题。 郄先生患的是腰椎间盘突出,医院所做的是缓解其病痛的治疗,不能根治;且在治疗过程中向 郄先生告知了注意事项,对方也签字表示确认,医院没有违反诊疗常规,不同意赔偿。
一审期间,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博爱医院对 郄先生第一次手术治疗方案选择的手术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再次手术治疗并加重腰椎活动障碍等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参与度以50%左右为宜; 郄先生腰椎融合术后,腰部活动障碍,构成8级伤残。
丰台法院审理后认为,采纳了上述鉴定结论,认定博爱医院对陈先生的损失后果按照50%承担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陈先生18.9万余元。博爱医院不服,提出上诉,坚称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经原被告双方对鉴定人员质询后,鉴定人员维持原鉴定结论。
一审法院认为,博爱医院第一次手术治疗方案存在医疗过错,致使郄先生伤残。判决博爱医院对郄先生损失承担一半责任,即赔偿19万元。
博爱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中院审理后,采信了司法鉴定结论,并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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